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 。

5、口头遗嘱。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除公证遗嘱以外,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是相同的。

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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