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逆转乾坤,诵盈律师二审力挽狂澜,为母女争回应得遗产
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女士、段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峥律师、回志新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段某1、段某2
“法官,我爸都80了还能生孩子?您觉得,她会是我爸的亲生女儿吗?”庭审现场,对方当事人语气轻蔑,甚至当着法官的面,直接否认这个“小妹”的身份。
一场历时数年的继承纠纷,横跨中美两国,涉及千万房产、遗嘱效力、亲子关系认定等多个复杂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认定段某3并非被继承人段老先生的婚生女,剥夺了她的继承权。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以亲子鉴定为突破口,在二审中成功逆转,为母女二人争回了应有的份额。
01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段老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段某1和段某2。2003年,段老先生与唐女士再婚,2005年育有一女段某3。2018年5月13日,段老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多套房产、美国旧金山的别墅、车辆和基金股票等大量财产。
段老先生生前曾于2016年11月7日立下一份《遗嘱》,将名下大部分财产留给自己的“亲生子女”共同继承。段某1、段某2依据该遗嘱,将唐女士、段某3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并主张段某3并非段老先生的亲生女儿,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一审中,唐女士、段某3鉴于有一份段老先生生前留下的公证文书,再加上对女儿的保护,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推定段某3并非段老先生的亲生子女,认定其不享有遗嘱继承权。这一判决,意味着段某3将无法从父亲的遗产中获得任何份额。
得知段某3的继承资格被剥夺,母亲唐女士备受打击,认为这不仅意味着财产利益,更意味着一个未成年女孩对“父女关系”的身份认同被公开质疑。
唐女士为此找到了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杨志峥主任律师,杨主任和经验丰富的回志新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二审后,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2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段某3与段老先生是否具有亲子血缘关系?这是本案的核心。一审因段某3拒绝鉴定,被推定非亲生。二审能否通过合法途径完成鉴定,直接决定段某3的继承权。
第二,段老先生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对方主张为代书遗嘱,我方则认为应适用打印遗嘱的规定,且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遗嘱的效力将直接影响遗产的分配方式。
第三,美国洛杉矶的房产是否属于遗产?该房产系以“联合均有权”方式购买,根据美国法律及双方约定,一方去世后房产归另一方所有,不应纳入遗产分割。
第四,唐女士是否应多分遗产,段某3是否应予以照顾?唐女士与段老先生共同生活多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段某3作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予以照顾。
03
办案经过
杨志峥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急于在遗嘱效力问题上与对方纠缠,而是首先抓住了本案的关键点:亲子关系认定。
第一步:锁定亲子鉴定,逆转核心事实
一审中,段某3因拒绝亲子鉴定而被推定非亲生。杨志峥律师认识到,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段某3的继承权将无从谈起。他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鉴定的必要性和法律后果,说服唐女士、段某3主动申请亲子鉴定。这一转变至关重要。
然而,被继承人段老先生已经去世,如何获取其DNA样本?杨律师查询到,段老先生生前因病在长沙某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仍保留段老先生病理切片。在和医院多次沟通后,医院同意调取该组织切片,于此同时,他立即向法院申请调取该组织切片作为比对材料。
二审法院准许后,委托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4年3月25日,鉴定中心出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支持被检父亲段老先生是孩子段某3的生物学父亲。这一刻,段某3的继承权得以确立。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
第二步:论证遗嘱适用法律,争取有利认定
关于遗嘱效力,杨志峥律师提出:《民法典》施行前的打印遗嘱,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判断其是否符合“每一页均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形式要件。
涉案《遗嘱》第一页仅有段老先生签名,无见证人签名和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同时,对方始终未能提供遗嘱形成的完整视频或音频证据,见证人证言亦存在矛盾。即便遗嘱被认定部分有效,我方也成功为后续的法定继承份额争取了空间。
第三步:重新厘清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案件中另一个难点,在于大量财产并非单纯个人财产。尤其是多套婚后房产、车辆、基金股票和美国房产出售收益。杨志峥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继承之前必须先析产。这也就是说:先区分哪些属于唐女士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确定遗产范围。
特别是在美国房产部分,针对美国旧金山的房产,杨志峥律师提交了经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的《特别授权书》《联合均有权人死亡声明》等证据。该文件显示,段老先生本人曾亲赴美国驻广州领事馆签署文件,明确选择“联合均有权”方式持有房产。根据该规则,一方去世后,房产归另一方所有,不能被遗嘱支配。
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考量,虽未完全排除该房产作为遗产处理,但将售房款的分配纳入整体平衡,体现了对当事人约定的尊重。
第四步:主张多分遗产,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杨志峥律师还提出:唐女士与段老先生共同生活十余年,在其生病期间尽心照顾,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应多分遗产;段某3作为未成年人,无独立生活来源,依法应予照顾。二审法院在最终份额分配中,对段某3适当倾斜,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04
判决结果
2024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全面采纳了杨志峥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
1.确认段某3系被继承人段老先生的亲生女儿,享有遗产的继承权;撤销一审关于段某3无权继承的认定;
2.变更遗产分配方案:某大厦整层房屋由段某3享有5/9份额,段某1、段某2各享有2/9份额;长沙某两处住宅由三人各享有1/3份额;车辆、基金股票等按法定继承处理,段某3享有1/8份额;
3.美国洛杉矶房产售房款中,段某3、段某1、段某2各分得5万多美元;
4.驳回段某1、段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一审相比,段某3从“无继承权”逆转为享有大量遗产份额,唐女士也在法定继承部分获得了应有权益。
05
律师解读
本案结束后,杨志峥律师对案件的关键节点进行了深度解读。
第一,DNA鉴定是目前最直接、最权威的亲子关系证明方式。因继承案件的特殊性,尤其是被继承人已经去世,非婚生子女与已故父亲进行DNA亲子鉴定难度大,故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以亲缘关系鉴定来作为证据。
杨律师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如下:
(1)亲子鉴定是最直接的决定性证据,早做早踏实,避免身后一地鸡毛;
(2)没有亲子鉴定的,亲缘鉴定、出生证明记载、分娩家属同意书、抚养费支付记录、自认文字、录音甚至公证书、密切生活证据等都可以形成优势证据链,据以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
(3)法院不可以强迫婚生子女做亲缘鉴定,但是不配合做鉴定依然可以根据其他证据形成亲子关系认定;
(4)内地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主动调取被继承人在医院的生物样本,但是因涉及隐私,态度会非常谨慎。
第二,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需严格遵循形式要件。
《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极为严格——每一页均需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本案遗嘱第一页缺少见证人签名,为其效力埋下了隐患。杨律师建议:立遗嘱时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形式完备。
第三,涉外财产应尊重当地法律及当事人约定。
美国洛杉矶房产的“联合均有权”约定,虽与中国传统继承观念不同,却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在处理涉外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当地法律规定,避免简单套用国内规则。
第四,未成年人及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予适当照顾。
本案中,杨律师成功为段某3争取到高于平均份额的分配,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时,唐女士对段老先生的多年照料,也在法定继承部分得到了体现。
06
案件总结
《礼记》有言:“争财而讼,则终凶。”很多继承纠纷走到最后,输掉的往往不只是财产,还有亲情与体面。
但本案也恰恰说明:真正专业的继承律师,不只是会打官司,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复杂关系中,看清案件真正的突破口。本案从一审的全面被动,到二审的全面逆转,正是有专业继承律师的指导,从拒绝鉴定到主动鉴定,从僵持对抗到理性博弈,每一个关键节点的选择,都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诵盈律师在此案中展现的专业素养,正体现在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定守护。他们没有困囿于一审的不利局面,而是以亲子鉴定为突破口,逆风翻盘,为当事人母女争回了应有的公正。
此案也提醒我们:在继承纠纷中,血缘关系是权利的基石,证据是维权的武器,专业律师是穿越迷雾的引路人。当亲情与财产交织,法律既能定分止争,也能守护人间至情。
“母慈女孝,父爱如山。”段老先生虽已离世,但他的亲生女儿段某3,终于在法律面前获得了应有的身份和权益。这不仅是一场官司的胜利,更是一份迟来的亲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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