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需要的程序
遗嘱公证需要的程序
 
       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经公证的遗嘱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遗嘱公证需要的程序为:
 
  1、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遗嘱拟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遗嘱书、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的婚姻证明、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2、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并报审批。
 
  制作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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