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产,孙子竟将亲奶奶告上法庭

  俗话说父母爱幺儿,老人疼长孙。在普遍的认知中,爷爷奶奶和大孙子应该是隔辈相亲的关系,可王家的大孙子却把自己的亲奶奶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王爷爷与李奶奶育有王大叔、王二叔两个儿子。多年前,二老从单位承租了四间平房。其中王爷爷的两间东房由自己和王大叔居住,李奶奶的两间西房由自己和王二叔居住。

  王大叔生了儿子小王后,房子迎来了拆迁。东房拆迁给的是两居室,西房拆迁给的是三居室。二老和王大叔夫妇都住在三居室里,王二叔夫妇居住在两居室。

  随后,王大叔要求李奶奶把房改成王大叔的名字。谁知道李奶奶刚把房子过户给王大叔,他就把三居室卖了。王爷爷和李奶奶没有地方住,只好再次找到拆迁办,想办法购买了一套半地下室,落在了王爷爷的名下。

  现在王大叔和王爷爷先后过世,谁知小王又跳了出来,声称这间半地下室是拆迁所得,自己也是拆迁安置人,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并把自己的亲奶奶告上了法庭!

  案件焦点:

  小王是否有权分割这间半地下室?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拆迁安置协议中,依据相关安置政策,被约定为被安置人口,并不是取得安置房屋产权的依据。小王主张案涉房屋购买系由其父母出资,也并未对此予以举证。

  最终判决小王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本案当中,小王依据其为取得案涉房屋的安置协议中载明的被安置人口,以及其父母对购买该房屋出资十万余元为由,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权利份额。

  其实,拆迁安置协议中之所以载明被安置人口,旨在落实拆迁政策中对相关个人居住权利的保障。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的取得,系由拆迁人依约配合被拆迁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设立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产权。即便安置房购房款确系小王父母出资,亦不能设立小王父母或其继承人对该房屋的产权。

  案件总结:

  王爷爷与李奶奶承租了四间平房,经过拆迁,获得了两套房子。二老将房子分给两个儿子一人一套,并随大儿子居住在一起。谁知大儿子把房卖了,导致二老无处居住,只好再次找到拆迁办,想办法购买了一套半地下室。

  可大儿子的孩子小王却声称这间半地下室也是拆迁所得,自己也是拆迁安置人,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并把自己的亲奶奶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被约定为被安置人口,并不是取得安置房屋产权的依据,驳回了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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