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有遗嘱后有分家协议,以谁为准?
近日,北京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徐大爷有4个儿子,名下有一套房子。
大爷在世时立有一份遗嘱,写明房子交给老大继承。但一年后,老大又和弟弟们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约定父亲的生活由四人承担,房产和财物也由四人共同继承。
该协议是在分家析产的合意中作出,应视为各方通过协议方式再次对全部家庭财产作出的协商处理。
徐大爷去世后,四个儿子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纷争,老大想要按照遗嘱来独自继承房产。
但为时已晚,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在前,兄弟四人签订分家协议在后。相当于后一份的协议就替代了前面的那份遗嘱。
老大本可以继承全部房产,但他在分家协议上签字,就相当于放弃了自己在前面遗嘱里的相关权益。
法院最后判决房子按法定继承,参考生前对老人的照顾情况,判决照顾老人较多的两个儿子各自获得老人所留房产30%的权益,另外两个儿子各自获得20%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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