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子女老人遗赠扶养协议遭质疑,诵盈律师双线举证,助侄子侄女取得安置房
原告:李某5(被继承人侄女)
李某6(被继承人侄子)
原告代理律师:罗宪康
被告:郭某1(已故大姐儿子)、李某3(老三)、李某4(老四)
在北京市丰台区,一份白纸黑字的遗赠扶养协议、一套拆迁安置房,牵出一位孤寡老人的晚年托付与家族内部的信任裂痕。
面对其他法定继承人提出的异议与抗辩,诵盈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围绕“协议效力”与“扶养事实”两条主线同步举证,最终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并支持二原告依据协议继承涉案房屋。
01、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李某2一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均早年去世。李某2共有兄弟姐妹四人:大姐李某1、二弟李某3、三弟李某4。大姐李某1于2008年去世,其子郭某1系其继承人。李某5、李某6系三弟李某4的女儿和儿子,即李某2的侄女和侄子。
2019年后,被继承人李某2身体每况愈下,且无子女在身边照料。日常起居、就医问药乃至身后之事,逐渐成为摆在眼前的现实难题。李某5、李某6对大伯关怀备至,不仅常去看望、代买药品,老人摔伤时,侄子更是第一时间购置轮椅,悉心照料。6年来,这种照料从未间断。
2021年,李某2的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因无子女依靠,搬迁事宜均由李某5、李某6协助办理,并最终认购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安置房。2022年10月10日,经协商一致,李某2作为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李某5、李某6作为受赠人、扶养人,共同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协议约定:李某2去世后,其名下安置房一套及名下存款全部遗赠给李某5、李某6;李某5、李某6负责李某2的饮食起居、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并约定每月10日前给付生活费3000元。协议签订后,李某5、李某6依约履行了对大伯的扶养义务。他们为其支付医疗费用、购买生活用品,在生活上和医疗上给予悉心照料。
2025年8月,李某2去世,大姐李某1之子郭某1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认为协议未经公证、合法性存疑,拒绝配合办理继承手续。李某5、李某6遂找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罗宪康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李某5、李某6是否履行了生养死葬及扶养义务?
第三,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李某2享有的房屋权益能否按照协议由原告继承?
03、办案经过
面对其他亲属对协议效力的质疑,罗宪康律师明确本案不能仅围绕“有没有协议”展开,而要形成“协议真实有效—扶养义务持续履行—涉案财产权利明确”三条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第一:固定协议本身,证明《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罗律师首先向法庭提交了《遗赠扶养协议》原件,协议上明确列明了遗赠人与扶养人,约定了李某2去世后的财产安排,同时又对李某5、李某6需要履行的饮食照顾、生活安排、医疗、养老以及生活费等义务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其次,协议上有李某2的亲笔签名。罗律师指出,遗赠扶养协议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公证并非协议的法定生效要件。
第二:把近5年的照料行为,构建扶养义务履行的完整证据链
罗律师指导李某5、李某6系统整理了全部证据材料:医疗护理方面,提交了医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其中医院治疗费用收据付款人为李某5;日常生活方面,提交了网络购物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为李某2购买食品、衣物等情况;提交了丧葬办理票据、死亡证明等材料,证明完成了对李某2的生养死葬义务。
罗律师将这些证据按时间线排列,形成了一份完整的“扶养时间轴”,让法官清晰看到:从协议签订到李某2去世,李某5、李某6持续、稳定地履行了扶养义务,并非临时拼凑的“表面功夫”。
第三:厘清房屋来源,解决“房产证还没下来”的现实障碍
李某2去世时,案涉房屋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罗律师将论证重点放在房屋的权利来源上。
庭审中罗律师指出,案涉房屋系李某2此前通过搬迁安置所取得,其已与开发企业签订项目认购文件,对房屋位置、面积以及双方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已实际取得相应的合同权益。因此,在其死亡后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即可。
04、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继承人李某2分得的北京市丰台区安置房归李某5、李某6继承;
05、律师解读
本案看似是一场房屋继承纠纷,实际上涉及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中几个非常值得普通家庭注意的问题。
第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顺序。在协议有效且扶养人已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由扶养人取得约定财产,排除法定继承的适用。
本案中,李某2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无权依据法定继承主张房屋权益。公证并非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生效要件,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应认定有效。
第二,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权利与义务高度绑定: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是取得遗赠财产的唯一前提;只要扶养人全面、适当地履行了照料、医疗、丧葬等全部约定义务,法院应当支持扶养人取得遗产。
本案中李某5、李某6从生活照料到医疗支出,再到丧葬办理,全程履行了协议义务,郭某1以协议未经公证为由抗辩,无任何法律依据。
第三,遗赠财产尚未完成产权登记,不代表协议无法履行。现实中拆迁安置房、回迁房、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都可能出现“已经取得合同权益,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情况。
遇到这类财产时,应当继续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已经取得相应合同权利、购房资格或者安置权益,而不能机械地以“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为由否认全部财产权利。
06、案件总结
当下社会独居老人、无子女老人的养老困境日益凸显。遗赠扶养协议,正是法律为这一群体提供的一条可行路径。
签订协议时,务必采用书面形式,明确遗赠财产的范围、名称、数量,以及扶养的具体内容、方式、期限等。履行义务过程中,扶养人应注重留存医疗记录、缴费凭证、生活照料记录等证据,以备日后发生争议时能够完整还原履约事实。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遗赠扶养协议,正是这一美德在法律层面的延伸与保障。
当一位无子女的老人将余生的安稳托付给值得信赖的亲人,这份嘱托不应因一纸无据的质疑而被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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