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份额缩水,诵盈律师二审纠正后改判,为当事人多追回30万份额

二审上诉人:朱女士、程某2、程某1

二审朱女士代理律师:郑轶


再婚家庭的继承,最难分清的往往不是“谁能继承”,而是哪些钱真正属于遗产。


01、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程先生早年有过一段婚姻,与前妻生育了女儿程某1、儿子程某2。前段婚姻结束后,1991年,程先生与朱女士再婚。朱女士同样有过一段婚姻,与前夫生育了一个女儿谷某1。程先生与朱女士再婚后,没有再共同生育子女。


2023年12月,程先生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一场涉及再婚配偶、亲生子女、继子女的法定继承纠纷由此展开。


首先是关于继承人的范围


朱女士认为,自己与程先生结婚时,女儿谷某1尚未成年,此后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程先生对谷某1进行了抚养,因此双方已经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谷某1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但程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女儿程某1、儿子程某2并不认可。兄妹二人认为,父亲与朱女士再婚时,谷某1已经接近17周岁,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因此谷某1不能以继女身份继承父亲的遗产。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谷某1与程先生形成扶养关系,因此没有将其认定为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最终参与本案继承的,是再婚妻子朱女士,以及程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女儿程某1、儿子程某2三人。


继承人确定之后,第二个问题随之而来:到底有哪些财产需要分?


程先生去世后,留下房屋、银行存款等多项财产。其中,丰台区价值约330万元的房屋,双方均认可属于程先生与朱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审法院判定丰台房屋归朱女士所有,给予程某1和程某2折价款共计100万元。


但真正让案件变得复杂的,并不是房子,而是一笔60余万元的理财资金。程先生去世前,曾将一张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儿子程某2,并办理了相关理财产品的赎回。由于理财产品赎回存在一定到账周期,虽然赎回手续是在程先生生前办理,但其中部分资金实际到账时,程先生已经去世。


程某2认为父亲生前已经决定把这60万赠与自己,只不过因为理财赎回需要时间,钱才在父亲去世后到账。这笔钱不应该再作为遗产分割。


朱女士则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意见。在她看来,即使丈夫生前确实存在赠与儿子的意思,这60余万元也并非当然属于丈夫一个人。双方已经结婚三十余年,如果这笔理财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中本就包含自己的财产权益。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该笔资金属于被继承人程先生对儿子程某2的赠与。判决结果出来后,朱女士与被继承人程先生的子女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为此,朱女士二审时找到了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所委派郑轶律师代理本案二审。


02、案件焦点


第一,程先生将60万余元理财资金转给儿子程某2的行为,是有效赠与还是无效处分?

第二,一审法院是否存在重复计算丧葬费、抚恤金的问题?


03、办案经过


面对一审判决中对朱女士不利的认定,郑轶律师没有消极应对,而是从事实和法律两个维度重新构建了上诉策略,精准锁定了一审判决的两处关键错误。


首先,论证单方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郑轶律师在二审中指出:被继承人程先生名下的60万余元理财资金系其与朱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程先生未经朱女士同意,擅自将该笔资金赠与儿子程某2,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郑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中无直接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程先生有赠与60万余元的真实意思表示。程某2主张被继承人程先生将银行卡及密码交付给他,但掌握银行密码并不等同于将银行存款直接赠与。


即便被继承人程先生有赠与的意思,也不能在尚未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个人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处分其个人财产,该处分行为应当全部无效。


其次,纠正丧葬费、抚恤金的重复计算问题。


郑轶律师在二审中仔细核对了账户余额构成,发现被继承人程先生名下银行账户的12万元余额中,已经包含程先生去世后转入的丧葬费、抚恤金77022元。


一审法院将该账户余额全部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了分割,同时又将丧葬费、抚恤金作为非遗产项目进行了再次分割,存在明显的重复计算。郑律师据此主张应在该判项中予以扣减。


04、判决结果


2025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对部分款项的计算和处理存在需要调整之处,对相关银行存款折价款进行了改判。


其中程先生生前已将理财账户资产处分给儿子程某2,办理赎回日期在去世之前,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因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朱女士的份额部分无效,程某2应返还。


这也就意味着,朱女士不仅保住了丰台房屋,还多要回了30万。


05、律师解读


本案的判决,揭示了法院审理法定继承纠纷时“遗产范围认定→继承人资格审查→夫妻共同财产析出→赠与行为效力判断”的递进式审查逻辑,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第一,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本案中,被继承人程先生将60万余元理财资金赠与程某2,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虽然二审法院未完全采纳“全部无效”的主张,但郑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对这一法律问题的精准把握,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论证思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不能简单以“一半有效、一半无效”来处理,而应从共同共有的整体性出发主张全部无效。


第二,丧葬费、抚恤金虽非遗产,但可与继承案件一并处理,需注意避免重复计算。


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系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但本着减少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可以在继承案件中对丧葬费、抚恤金一并处理。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将包含丧葬费、抚恤金的银行账户余额作为遗产分割的同时,又将丧葬费、抚恤金另行分割,导致重复计算。郑轶律师在二审中敏锐地发现了这一计算错误并成功纠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得的份额。


06、案件总结


古语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继承尤其如此。很多继承官司看似发生在人去世以后,真正的根源却早在很多年前就已经埋下。


本案也再次提醒每一个家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须经双方共同同意;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需注意与遗产范围的区分;继子女的继承资格,以形成抚养关系为前提。


法律的适用,需要专业的解读;权益的维护,需要精准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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