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认可自书遗嘱的举证责任?

被告不认可自书遗嘱的举证责任?
被告不认可自书遗嘱的举证责任?
      自书遗嘱是广为应用的遗嘱类型,随着订立遗嘱意识的提高,自书遗嘱诉讼也随之增加,那么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被告不认可自书遗嘱是否应当举证责任?答案是肯定的。下面就一起来看一看吧。

     自书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存在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在实务中经常存在某一当事人在法定继承案件诉讼中突然拿出一份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然后主张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按照民法典的继承规则,如果自书遗嘱有效,则自书遗嘱所确定的意定遗产分配规则要优先于法定继承规则。

    但首先要考虑的是,举证的自书遗嘱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该遗嘱并不具备真实性,则显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此时应对由哪一方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呢?

    实务中一般认为,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所持有的书面证据中的签字有异议,则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形式来鉴定涉案书面证据的真实性。那么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遗嘱继承中的签字有异议,是否也应主动申请司法鉴定的呢?并不是这样的。
被告不认可自书遗嘱的举证责任?
被告不认可自书遗嘱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来说,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在被告不认可自书遗嘱的情况下,首先,原告在提交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时就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其次,就笔记鉴定的事项看,也必须由被告来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样本,如果逾期拒不提交鉴定申请,或无法提供用于笔迹鉴定的样本,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自书遗嘱本身也要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据此,对自书遗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举证自书遗嘱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即被告对其反驳意见应予以举证。所以,被告不认可自书遗嘱时,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提出笔迹鉴定和能证明笔迹为假的证据样本,否则反驳无效。更多相关继承的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