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人起诉债务人的管辖权

遗产继承人起诉债务人的管辖权
遗产继承人起诉债务人的管辖权
 
        现在很多时候在继承遗产的时候,不光光有遗产,还可能有债务,所以就会出现一些矛盾,下面来说一下遗产继承人起诉债务人的管辖权。

        一般来说继承人和债务人的管辖权相关矛盾,主要是集中在继承遗产的清偿问题。

         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顺序是什么?

        1.优先债权是第一次偿还。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是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这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该受到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该先清偿普通债权。但是,享有这种特殊担保的优先权人并不是对所有遗产都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如果担保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债务,其不足部分仍应按照与普通债权相同的清偿顺序清偿。

        2.普通债权是第二次偿还。普通债权相对于优先债权。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偿还优先债权。优先债权偿还完毕后,再偿还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偿还,应以继承人已知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告的)为限。继承人不知道的债权当然不能偿还。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要在清偿遗产债务时一起清偿,以免延迟整个遗产债务的清偿。对于那些有条件但条件尚未完成的债权的清偿,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继承人和债权人应相互协商,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算处理或者请鉴定人评估金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偿还优先债权后不足以偿还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根据公平原则,按其金额比例计算各种普通债权。

        3.遗产的交付是第三顺序。《中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遗产的执行不得妨碍遗产清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税款和债务先缴,遗产后缴。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成后,遗产还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产的交付。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