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法关于房屋继承方面的部分

遗产继承法关于房屋继承方面的部分
遗产继承法关于房屋继承方面的部分
 
         遗产继承法中的内容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关于房屋继承方面的内容也比较清晰,下面就来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这一块的知识。

         房屋继承方面的继承法主要包含在遗产继承之中,房屋继承很多方面受到遗产继承方面法律的制约,没有单独列出。简要内容如下: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目标和对象,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对象,不仅包括财产权利(积极财产),还包括财产义务(消极财产)。

         第一: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产是公民死后留下的财产。公民活着的时候,财产不是遗产。

         2.遗产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公民和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该属于公民的份额。

         3.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非法占领的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财产,以及不允许公民拥有的财产,不得成为遗产。

         第二: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三:哪些遗产不在遗产范围内?

        下列权利和义务在被继承人死后不能作为遗产: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利。例如公民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

        2.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对象,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密切相关。这些权利义务在债权人死亡时不能作为遗产。

        3.国有资源使用权。在我国,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由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如果继承人想从事被继承人的原始业务,必须自行申请并获得相应的国有资源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当得到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当根据民法典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可以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由继承人承包。

       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起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