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打印的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打印的代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举例说明:陈某有两个子女,大儿子钱某1,二儿子钱某2。陈某生前立有代书遗嘱,载明:“本人名下的房产一套,在百年后全部给钱某1。”该遗嘱由代书人王某代书后,再由王某找人打印,打印后的遗嘱由陈某及代书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另外两位见证人签名确认。陈某去世后,钱某1和钱某2就遗嘱的有效与否产生争议,钱某2认为《继承法》的立法原意应是代书人亲笔代为书写,而该代书遗嘱却是打印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钱某1起诉请求判令遗嘱中的房产由其一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脑打印遗嘱和手写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应具有同等效力。
 
     本案中的遗嘱系由电脑打印完成,遗嘱人陈某、代书人王某及两名见证人均在该遗嘱上签名捺印确认,涉案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
随着现今输出工具不断发展,不应将“代书”严格限定为手写,无论是手写还是打印,只要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