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无效

祖孙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无效
祖孙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无效
 
     祖孙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无效。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被判无效的其他情形如下:

     1赠与在扶养之前已经完成

     遗赠人的赠与行为在扶养人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前已经完成,因此签订的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非遗赠扶养协议,造成扶养协议无效,按照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处理。

     2受遗赠人对遗赠人有法定赡养义务

     受遗赠人对遗赠人有法定赡养义务,不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因此遗赠抚养协议无效,协议实为附义务遗嘱。

     3将农村宅基地作为遗赠客体

      遗赠扶养协议涉及的客体是农村的宅基地,但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遗赠人将宅基地由受遗赠人继承所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4签立时间离遗赠人病重去世不到一周

     遗赠扶养协议于遗赠人病重住院时签订,且距离遗赠人去世只有6天时间,无法确定协议内容是否为遗赠人自主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为打印件,内容有多处错误,并且没有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与签名,综上因此协议不符合生效要件。

     5遗赠客体系共有物
  
     遗赠扶养协议符合形式与实质要件,但遗赠人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因此协议涉及该财产的部分无效,其余有效

     6未采用书面形式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因涉及扶养人与受扶养人的重大利益,且持续时间较长,故一般为要式法律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口头形式,因此认定为无效。

     7未对扶养人的义务作出约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扶养人只有在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只是对遗赠人财产的处分,并未对扶养人的义务做出了约定,并且没有证据表明扶养人履行了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因此该协议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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