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继承如何证明
口头遗嘱继承如何证明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那么口头遗嘱继承如何证明?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口头遗嘱一定是在立遗嘱人出现了危急情况,如突如其来的疾病、事故等造成其可能有生命危险,在此情形下法律不能过多的对立遗嘱人课以过多的要求,只要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即获得法律的认可。鉴于是否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只能通过他人通过记忆的形式传达,而这种方式具有不稳定性和随意串改的可能,故法律要求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因此,当事人需要注意,老人不在危急情况下,作出财产处分的口头遗嘱是没有效力的,应当让老人通过其他形式订立遗嘱,以确保老人的遗愿在百年后能够实现,避免出现兄弟姐妹之间争夺遗产而反目成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继承需要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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