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遗产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遗产继承是怎么规定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案中五原告的母亲,被告的妻子于1984年去逝后,因其无遗嘱,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证据,按法律规定应视为接受继承。虽被继承人死亡已将近27年之久,但遗产一直未进行分割,即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状态下,法定继承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被告以五原告要求继承其生母遗产已过诉讼时效为由,理由不足。关于共有房屋面积问题,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玉柱因继承所得的36平方米草房继承公证书中载明由孙玉柱一人继承,故该房屋应为被告孙玉柱的个人财产。因此被告夫妻两的共同财产仅为114.8平方米的砖平房,虽经置换面积发生变化,但增加部分被告孙玉柱按棚户区房屋置换协议约定补交了差价,所补交的差价部分五原告并未出资,故对增加的面积应归被告孙玉柱所有。综上所述五原告应继承的房屋面积应为114.8平方米的一半即57.4平方米。由于所置换的房屋面积最小为49.8平方米,最大的为83平方米,且原告为五人,又因房屋不利于分割,另外五原告在其母亲去逝时多数均未成年,对家庭贡献相对其父亲要小,此案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从亲情、法律等多角度、多次调解,最终该案调解结案,从而得到圆满解决。

      以上就是关于上述问题的解答,如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