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遗产继承与分家析产的区别
案情
江萍与王锋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王海、一女王艳。王海于1996年结婚并分家生活,王艳于1998年结婚。王锋于2009年去世。江萍与王锋在结婚时盖有房屋一套,2010年该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共计36万元被江萍和王海领取。王艳认为该拆迁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应有其份额,遂将江萍与王海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即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36万元。
诉讼中,原告王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王锋的遗产。
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析产和遗产继承两个法律关系。首先,该案涉案拆迁款36万元是属于江萍与王锋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包含王海、王艳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故对于该36万元不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是作为江萍与王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因王锋去世,导致与江萍夫妻共同共有关系解体,并产生遗产继承的发生。在该拆迁补偿款36万元中,江萍享有该拆迁款中的18万元,王锋所享有的拆迁款中的18万元应作为王锋的遗产进行继承。再次,王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王艳、被告江萍、王海,三人对于王锋的遗产18万元享有等额继承权利,即各继承6万元。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江萍、王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艳6万元;二、驳回王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萍与王锋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王海、一女王艳。王海于1996年结婚并分家生活,王艳于1998年结婚。王锋于2009年去世。江萍与王锋在结婚时盖有房屋一套,2010年该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共计36万元被江萍和王海领取。王艳认为该拆迁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其中应有其份额,遂将江萍与王海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即依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36万元。
诉讼中,原告王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王锋的遗产。
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析产和遗产继承两个法律关系。首先,该案涉案拆迁款36万元是属于江萍与王锋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并非包含王海、王艳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故对于该36万元不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是作为江萍与王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因王锋去世,导致与江萍夫妻共同共有关系解体,并产生遗产继承的发生。在该拆迁补偿款36万元中,江萍享有该拆迁款中的18万元,王锋所享有的拆迁款中的18万元应作为王锋的遗产进行继承。再次,王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王艳、被告江萍、王海,三人对于王锋的遗产18万元享有等额继承权利,即各继承6万元。据此法院判决如下:一、江萍、王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艳6万元;二、驳回王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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