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功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201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张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离婚后,李某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张某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14年暑假张某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张某接走抚养。张某从离婚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案件办理
离婚协议书必须写的很清楚。尤其是涉及到孩子的抚养及探望方面。本案的离婚协议书中就明确写着:“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张律师辩护意见
离婚后,父母仍然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该权利不能随意被剥夺。孩子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也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
判决结果
经过张律师的成功代理,最终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于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