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已故40年,工龄购房起争执,诵盈律师两审皆胜定分止争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文书编号:(2021)京0105民初52098号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文书编号:(2024)京04民终1315号



原告:马某华(老三)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

被告:马某蕾(老大)、马某全(老二)

案例中所有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尤其是涉及到家庭关系复杂,更容易发生各式各样的纠纷。

对此,北京朝阳区的马某华很有发言权,因为一纸自书遗嘱、一套老旧房改房,以及一笔被忽视多年的“工龄权益”。

让她与兄姐展开了一场长达三年的继承纷争。这起看似寻常的家庭纠葛,实则牵出诸多法律难题。


01、案情简述

父亲马某修生前是某部队军区医院的医生。他治病救人半生,历经三段婚姻,情感曲折,却始终将责任与事业置于人生前列。晚年定居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处单位分配的公房内。 马某修和第一任妻子孙某芝育有三名子女:大姐马某蕾(1950年生)、二哥马某全(1952年生)和小妹马某华(1953年生)。1978年,孙某芝病逝。 


1992年,马某修与第二任妻子李某华离婚,未育有子女。此后,他迎来了人生的第三段婚姻,与廖某菊结为夫妻。廖某菊与前夫所生之子谢某飞,虽未与马某修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但其在本案中也作为利害关系人出现。廖某菊则于2019年去世。 


马某修与第二任妻子李某华离婚后,与第三任妻子廖某菊结婚前,用自己40年工龄和已故妻子孙某芝的28年工龄,以优惠的价格购买了朝阳区某小区的3402号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11年,马某修在养老院立下自书遗嘱,指定小女儿马某华为其“唯一合法继承人”。遗嘱内容约定:3402号房产归其所有,现金及去世后工作单位发放的各类抚恤金、丧葬费等均由其继承;丧事从简、不留骨灰,并授权胞妹马某莹全权执行遗嘱。该遗嘱落款时间为2011年9月,并有两位见证人签名:一位为养老院工作人员,另一位为马某莹的司机。遗嘱由其胞妹马某莹保管。 


马某修去世后,小妹马某华办理房屋继承时,大姐马某蕾与二哥马某全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主张母亲工龄所对应的购房优惠应属于可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三人共同分享。 三人意见不合,为此,小妹马某华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主任律师帮她维护自己的权益,杨律师代理此案,将马某蕾、马某全和失联的谢某飞一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02、案件焦点

杨律师及诵盈律师团队审理查明案情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1. 父亲生前所立自书遗嘱的效力:马某修亲笔所写的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 已故配偶工龄折抵房款所形成的财产性权益如何继承:3402号房屋是在妻子孙某芝去世后由马某修购买取得,但购房时享受了孙某芝的28年的工龄优惠折扣。这部分因工龄折抵房价而产生的利益,究竟应如何认定?


03、办案经过

围绕上述焦点问题,杨律师及诵盈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看似围绕一份遗嘱展开,实则案件涉及遗嘱继承与房改房工龄优惠两个疑难法律问题。为此,杨律师从遗嘱真实合法性入手,确立以“证明遗嘱真实有效”为核心思路,通过两条主线控证据与论点:


首先面对遗嘱争议,诵盈律师团队通过证人证言及遗嘱保存过程等多个维度进行还原。杨律师和诵盈律师团队重点关注三个事实链条:其一,遗嘱为父亲马某修亲笔所书,落款日期、签名清晰;其二,两名在场见证人具有客观中立身份;其三,马某修胞妹马某莹作为执行人,出庭详细陈述遗嘱书写、保管全程,并无人为操控痕迹。更关键的是,大姐马某蕾、二哥马某全虽提出异议,但最终亦明确表示“字迹为父亲所写”,为遗嘱真实性的认定提供了佐证基础。


其次,对于房屋归属争议部分,房改房的继承和普通商品房不同,会涉及到工龄的折算,房款通常分多次支付,还要确认每笔款项的性质。因此对于事实的调查,需要更加细致更全面。杨律师调取了3402号房屋购房档案,核算购房时因工龄折扣而形成的价格优惠,对1999年北京市公房成本价、工龄折扣计算标准、装修系数、房龄折旧等逐一拆解。诵盈律师团队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 ÷ 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最终,杨律师和诵盈律师团队重新测算出:若不使用工龄优惠,该房总价应为33778元,而实际购房价为13996元,二者之间近2万元的优惠中,母亲孙某芝的28年工龄所贡献价值约为8145元。换算至当前房产市值340万元后,该部分价值高达 81.9万元,可由其子女依法继承。


04、判决结果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杨律师和诵盈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

1. 父亲马某修所立自书遗嘱有效,其中对3402号房产的处分明确,应按遗嘱将房屋归小妹马某华所有;

2. 母亲孙某芝的工龄所折抵的房价优惠,构成可继承的财产权益。该权益部分,应由其配偶及三名子女平均继承。

3. 小妹马某华领取父亲单位发放的丧葬费与抚恤金共计19.48万元,应依法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各自应得份额。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后,二哥马某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因为此案涉及第三人谢某飞,人在国外,无法联系,需要公告传达,而公告程序有别于普通程序,耗时较长。至此,这起历时近三年的继承纷争终于尘埃落定。


05、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明确指出,购公房时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所产生的购房折价利益,构成已故配偶的遗产,应依法继承。


06、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产继承纠纷,涉及遗嘱效力认定与“工龄折抵”权益归属两大疑难点。


对于遗嘱继承问题,诵盈律师想说:形式合法性是基础,证据充分性是关键。现实中许多自书遗嘱纠纷,败在遗嘱形式要件欠缺或举证不足上。如果立遗嘱人忽视签名或日期等细节,日后很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又如遗嘱保管不善、内容有涂改增删,则真伪难辨。


本案中,杨律师协助刘裔帆向法院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经由权威鉴定机构比对后发现遗嘱字迹与刘某生前书信、签名样本,鉴定意见确认遗嘱确为刘某本人所书写。这一结果有力地击破了被告关于“遗嘱造假”的指控,也为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提供了科学依据。其次,“工龄折抵房款”是我国房改政策下的产物,即购房人购买单位公房时,可按本人及其配偶的工龄长短享受优惠折扣。若夫妻一方去世后,尚健在一方在购买公房时使用了亡配偶的工龄优惠,那么由此减少的房款对应了一项因亡者工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长期以来,此类利益的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处理这类涉及工龄优惠与遗产继承交叉的案件,必须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诵盈律师团队一方面向房改售房的原单位及房管部门调取了当年3402号公房的购房合同及房价计算依据,另一方面诵盈律师团队检索相关法规政策,准备充分的法律依据来证明刘某工龄折抵部分应认定为其遗产。最终,诵盈律师据理力争,通过出示房改房购房凭证、政策文件,说明母亲孙某芝的28年工龄折抵虽未以现金形式体现,但它为购房款减少作出了贡献,代表了马某修应得的一项财产利益,该权益部分由三名子女平均继承。


07、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产继承纠纷,涉及遗嘱效力认定与“工龄折抵”权益归属两大疑难点。现实中,亲情与利益交织,家事纷争往往更为复杂。遗嘱体现的是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却常因分配不均引发家庭冲突;而计划经济留下的房改房政策,亦使产权归属问题变得更具挑战。关于“工龄折抵房款”的权益归属,本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过去对这部分价值是否属于亡者遗产各地判法不一,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很多人不知该如何处理,最终导致继承权被忽视。


本案中关于使用死亡配偶工龄购房后遗产认定的规定,是整个案件分析的基础。准确运用这些规定,才能确定遗产范围和处理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合理权益。本案也给公众一些启示:家庭财富传承宜早作规划,立遗嘱需合法规范;同时,像房改房工龄折抵这样的特殊权益切勿被忽视,其继承问题应依法妥善处理。亲情固然宝贵,但当争议无法自行解决时,依法维权、诉诸法律是保护权利的正当途径。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二年,是国内知名的遗产继承领域专业化精品律所。 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诵盈律所,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