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
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
 
       现在很多在处理农村宅基地的问题上,会引起一些矛盾和纠纷,特别是相关农村宅基地继承的纠纷,下面的内容就来着重说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的实际案例

       第一:案例:

       XX年XX月,王某以一户三人(王某与妻子李某、长子)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建设。小儿子于同年十二月出生。大儿子于XX年结婚,王某死于车祸。在XX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大儿子还拆除了房屋,在原来的宅基地上盖了新房子,李某和大儿子住在一起。在XXX年,大儿子居住的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xx万多元的拆迁补偿和XX万多元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属于申请宅基时的王某、李某和大儿子共同拥有,三人应分别享有XX万多元。父亲王某已经去世,他享有的XX万多元应该作为遗产由妈妈、哥哥和自己继承。长子反对,产生了继承纠纷。

      第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从表面上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实质上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的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宅基地补偿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益物权,与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不一定实际享受),因死亡而消失。XXX年,王某死于车祸,自然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当然无权享受。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的诉讼请求法律无据,判决驳回。

      第三:相关的分析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讨论)是否为财产,是否为个人财产。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