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与口头遗嘱的区别
代书遗嘱与口头遗嘱的区别
代书遗嘱是指由立嘱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若要成立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当场参与,且立嘱人本人仍需要在遗嘱上签名。一般代书遗嘱是在立嘱人本人因病等原因无力自已书写遗嘱的情况下,找人代为书写的,如有身体状况允许,建议还是自书为上。
口头遗嘱是指立嘱人口述立遗嘱的情况,按《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除了需要有见证人见证外,最重要的特征是必须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病危、危急生命安全的事故等,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就失效了。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涉及到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问题,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遗嘱的见证人的,按《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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