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的订立遗嘱形式

民法典新增的订立遗嘱形式
民法典新增的订立遗嘱形式
 
《民法典》中增加了两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这为有意订立遗嘱的老人们降低了操作门槛,有效避免了订立公证遗嘱的繁琐程序。例如老人不识字或年老眼花看不清了,便可以通过录像的方式实现。

《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以下几项:
 
(一)自书遗嘱,这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无需见证人;
 
(二)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这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要注意: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一般由两名公证员办理,公证人员就是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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