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妻子去世前侄女取出50余万存款,诵盈律师帮丈夫全数追回

原告:庞某1

原告代理律师:刘天东律师

被告:程某某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一个普通的春日。程某某来到银行,以代理人身份将姑妈程女士名下的两笔存款共计50余万元全部取出,随后注销了账户。两个月后,程女士因病去世。这笔钱的去向,成了两家人对簿公堂的导火索。

程某某以侄女身份,让她在姑妈病重期间有机会接触到这些存款。但她的取款行为,却让另一位至亲陷入了困境——姑父庞先生,一位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八旬老人,他的养老钱,就这样被取走了。

一边是取款人坚称“听指令办事”,一边是逝者配偶的法定继承人主张“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还?


01 案情介绍


1996年9月,庞先生丧偶后与程女士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庞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庞某某,庞某某育有一子庞某1,程某某是程女士的侄女。婚后,庞先生与程女士将工资等收入都存放在程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中,这本是再普通不过的家庭财务安排。

2020年,庞先生被评估为重度失能一级。2021年,又被诊断为痴呆状态,曾经能为家庭遮风挡雨的老人,逐渐失去了自理能力,也失去了对自己财产的掌控能力。2024年7月,程女士被确诊为胃癌,开始住院治疗,此后一直未能出院。老两口的处境,变得更加艰难。

2025年3月下旬,一个看似平常的日子。程某某作为代理人,将程女士名下邮政储蓄银行两个账户内的存款共计50余万元全部取出,随后注销了账户。

两个月后,程女士病逝,7月,庞先生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子庞某1为其监护人,同年年底,庞先生也离开了人世。

两位老人先后去世后,引发了本案的导火索,正是那笔被取走的50余万元存款。孙子庞某1认为这笔钱属于庞先生与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程某某的取款行为侵犯了庞先生的合法权益,庞某1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某返还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费,律所委派刘天东律师代理本案。


02 案件焦点


1.取款行为是否有效?

程某某主张自己只是“代为取款”,取款时程女士尚在人世,且委托她办理。如果这一主张成立,那么取款行为本身可能不构成侵权。问题的关键在于,程某某能否证明“委托取款”的事实。

2.程女士是否有权单独处分这笔存款?

这笔钱是程女士与庞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取款时,庞先生已被认定为重度失能、痴呆状态,丧失了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而程女士作为配偶,是否有权单方处置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程某某作为取款执行人,是否应对此承担返还责任?


03办案经过


面对被告“听指令办事”的抗辩,刘天东律师没有陷入“谁在撒谎”的口水战,而是从证据和法律两个层面,构建了严密的诉讼策略。

第一步:夯实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定性

庭审中,刘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庞先生与程女士的婚姻登记证明、银行取款记录等证据,指出:涉案款项取出时,庞先生与程女士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程女士名下的存款,来源于两人的共同收入,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程某某关于“没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步:瓦解“代为取款并交付”的主张

程某某辩称自己是受程女士指示代为取款,取款后已将现金交付程某某。但刘律师敏锐地指出:程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将款项交付程女士,既没有收条也没有转账记录,更没有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发生或变更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程某某无法证明交付事实,其主张自然不能成立。

第三步:锁定程某某的侵权事实

刘律师进一步指出,程某某取款时,庞先生已被评估为重度失能、被诊断为痴呆状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程女士作为配偶,在丈夫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也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程某某作为侄女,明知姑父的处境,仍擅自取走大额存款,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庞先生的财产权益。

第四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执行落空

在诉讼过程中,刘天东律师敏锐地意识到,一旦程某某转移财产,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他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程某某名下50余万元的财产,为后续执行扫清了障碍。


04 判决结果


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庞某1共计50余万元。


05 律师解读 


刘天东律师在案件结束后,对本案进行了深入解读: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经双方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其行为可能构成无权处分。

2. 委托取款不等于所有权转移:被告辩称自己是受姑妈指示代为取款,但“代为取款”和“取得款项所有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即使被告确实代程女士取款,取出的款项所有权仍属于程女士和庞先生。被告未能证明其已将款项交付程女士,其占有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3.财产保全的价值:本案中,刘天东律师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程某某名下的财产,确保了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家事律师在执行风险预判和程序运用上的专业能力。


06 案件总结


《韩非子》有云:“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规定权利,更在于保护权利。当夫妻共同财产被擅自取走,当老人的养老钱面临风险,法律必须站出来,为弱者撑腰。

诵盈律师在本案中的卓越表现,正是“以法为器,以理为据”的生动实践。他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果断的程序运用,为当事人追回了本应属于其的财产。

“法网恢恢,疏而不失。”法律或许不会主动介入每一个家庭纠纷,但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它永远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