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继承纠纷的案例分析?

遗嘱继承纠纷的案例分析?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新、刘某仁、刘某珍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发现原告人李某遗嘱继承人刘宗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随后当庭通知刘宗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被告人刘宗义当庭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并要求按时开庭。原告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辉、任小林、被告人刘某新、刘某仁、刘某珍、刘宗义均出庭。
原告李某诉说,被继承人刘某有妻子李某和孩子刘某新、刘某仁、刘某珍等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独立购买公司住宅,拥有该房地产的所有权的2003年6月20日留下遗书,2003年6月25日进行公证,确定该房地产的继承人为原告。被继承人于2008年3月9日死亡,被继承人公司埋葬。现在被告刘某强制取得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等手续,原告的合法继承权益无法实现。被人民法院命令继承人刘某在广州妹子山25栋203房的遗产由原告继承。
被告人刘某新辩称,1、原告主张的房表面上是以刘某正的名义购买的,但刘某正的工资有限,实际上是我们家人共同出资购买的。
2、房子是我们家人住了22年后,公司分配购买的。
3、刘某正的文化水平很高,不能让别人写遗书。原告提供的遗书可能是刘某受到威胁而立的。
4、对刘某正的埋葬不是公司处理的,而是我处理的。
5、刘某生前,我多次询问是否立遗书,他说没有。
被告人刘某仁的答辩意见基本上与被告人刘某新相同,另加答辩意见,该房屋于2001年12月在父亲和原告结婚前购买,为父亲的婚前财产,当时共出资10800多元。
被告人刘某珍的答辩意见与被告人刘某新相同。
被告刘宗义的答辩意见基本上与被告刘某新相同,补充答辩意见,我父亲和原告结婚几个月后立遗嘱是不合理的,立遗嘱也不是我父亲自己写的,而是印刷的,所以这个遗嘱有疑问。
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刘某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妹子山第025栋203号房,由原告李某继承。
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遗嘱继承纠纷的案例分析?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诉讼房屋是继承人刘的个人财产。四被告主张诉讼房屋实际上是由家庭共同出资购买的,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继承人刘生前以公证的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立遗嘱由其配偶李继承,这意味着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四被告质疑遗嘱的形式,认为遗嘱由他人代表,印刷不符合常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遗嘱可以代表和公证,所以被告提出的这两个质疑不会导致公证遗嘱无效,四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会被法院采用。原告李要求继承诉讼房屋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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