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反悔放弃继承,诵盈律师妙计助当事人继承房产

原告:周明远

原告代理律师:郑轶律师

被告:Anne Ruoan Zhou、Kevin Ruoheng Zhou、王丽霞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均为化名)



“姥姥,您已经公证放弃了,那房子就该由我爸继承,这是法律手续。”视频连线里,外孙女Anne的语气冷静而肯定。

“可是你爸当年白纸黑字答应过要给我120万,他凭什么不按照约定给呢?”电话另一端,80岁的王丽霞的声音透着不满与质疑。

这场横跨太平洋的家庭对话,把一纸“放弃继承”公证背后的旧账、承诺与利益纠葛彻底撕开。一套位于北京朝阳区的房产,因其特殊的涉外背景与一份存在争议的补偿协议,让本可平和的继承之路布满荆棘。



01.案情介绍

周明远与王梅香是一对旅居加拿大多年的华人夫妻,育有一女Anne Ruoan Zhou、一子Kevin Ruoheng Zhou,子女均为加拿大籍。2003年,夫妻二人持加拿大护照在北京朝阳区购置一套1801号三居室房屋。2015年,该房屋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登记为周明远与王梅香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

2019年2月,王梅香猝然离世,未留下遗嘱。她的离开,使这套北京房产中登记在其名下的50%份额依法转化为遗产——要想继续办理继承过户,必须先依法确认继承人及继承份额。根据法律规定,在无遗嘱的情况下,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共同继承。Anne和Kevin态度明确,愿意配合父亲办理,而年过八旬的岳母王丽霞却不配合过户。

2019年,经家庭协商,周明远曾出具书面声明:若王丽霞配合办理放弃继承手续,他愿支付120万元作为补偿。由于王丽霞长期定居河南,且年事已高、腿脚不便,放弃继承公证迟迟未能办理。周明远出于体谅,并未催促。直到2023年7月,周明远回国探望期间,才亲自陪同王丽霞前往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文书中王丽霞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女儿王梅香遗产的继承权。

可让周明远始料未及的是,真正的阻力却从“放弃公证之后”开始:房屋过户时,王丽霞不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继承程序被迫停在最后一步。无奈之下,周明远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帮助他解决产权困局,律所委派涉外继承经验丰富的郑轶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外继承纠纷,郑轶律师代理后迅速厘清三个法律焦点:

其一,涉外继承如何适用法律:四位继承人三位在加拿大,一位在国内,不动产在北京,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其二,放弃继承的效力认定:王丽霞已做公证放弃,后又不配合甚至反悔,周明远是否还要向其支付折价款?

其三,继承份额的计算方式:房屋按份共有,先析出周明远自有的50%,再处理王梅香遗产的50%,在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判决按份共有,还是由一方继承并向其他方折价补偿?



03.办案经过

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当 “涉外身份、跨境签署及家庭协议反悔”叠加在一起时,任何一个程序节点都可能成为阻碍,对于本案,郑轶律师采取了三项策略。

第一,证据体系的牢固构建

郑律师代理后,首先协助周明远对证据体系进行系统梳理与补强,确保案件在事实层面不存在薄弱环节。核心证据包括:王梅香的死亡证明、周明远与王梅香的婚姻关系证明、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王丽霞依法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文书。鉴于本案具有明显的涉外属性,郑律师指导当事人准备完整的身份与授权材料,包括周明远及两名子女的护照、国籍变更证明、变更国籍前后的中国身份证明文件,并依法完成委托授权、公证、翻译及海牙认证程序,确保境外继承人的身份与意思表示在国内司法程序中具备完整证明力。其中,这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成为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该公证文书清晰记载了王丽霞自愿放弃对其女儿王梅香遗产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高度证明力。在王丽霞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该公证文书成为法院认定继承权归属的重要事实基础。

第二,法律适用的精准定位

郑律师明确指出,本案属于涉外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适用中国法律,该主张获得法院采纳。同时,她进一步区分法律时间节点:王梅香去世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继承开始适用原《继承法》;而王丽霞放弃继承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其效力应适用《民法典》。王丽霞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法有效。

第三,诉讼策略的清晰聚焦

郑律师明确请求由周明远一人继承王梅香名下50%的房屋产权,且无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该主张基于三点事实:两名子女当庭明确放弃继承;王丽霞已通过公证方式放弃继承;各继承人之间不存在继续按份共有的基础,房屋长期闲置,亦不具备实体分割的现实可行性。针对王丽霞以“120万元承诺”为由主张补偿的意见,郑律师当庭有力回应:该承诺以配合办理继承为前提,其长期拖延不应将房价波动风险转嫁给周明远;放弃继承系在公证员见证下作出,诚信原则不容随意反悔;且王丽霞生活来源稳定、居住无忧,不具备额外利益倾斜的法定情形。



04.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郑轶律师的法律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1. 被继承人王梅香名下1801号房屋的50%份额,由原告周明远一人继承。

2. 周明远无需向被告Anne Ruoan Zhou、Kevin Ruoheng Zhou及王丽霞支付房屋折价款。



05.律师解读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律师成功地将复杂的家庭情感博弈,引导至纯粹的法律规则框架内进行解决:

第一,公证文书的重量。王丽霞的放弃继承声明经过了法定公证程序。公证不仅强化了证据效力,更是对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要确认。在无证据证明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不可随意撤销。

第二,法律事实的时差。继承案件中常涉及新旧法律衔接问题。本案精准区分了“继承开始”与“放弃继承行为”两个法律事实的时间点,分别适用不同法律,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精确性。

第三,家庭协议的局限。周明远当年的120万元承诺,本质是家庭成员间的私下协商。这类协议若未转化为正式法律文件,其约束力有限,所以家庭内部协商最好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四,跨境资产的规划。越来越多海外华人持有国内资产。本案凸显了提前规划的重要性。通过遗嘱、家族信托等方式提前安排资产传承,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身后亲属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减少时间、金钱和亲情的损耗。




06.案件总结

古人云:“一诺千金”这四个字,道出的不仅是承诺的分量,更是一种对秩序与信任的敬畏。本案所折射的,正是当亲情在利益面前逐渐模糊时,法律如何成为维护公平、定格真实意思表示的最后防线。

对于周明远而言,这份判决不仅厘清了房屋继承的法律边界,更了却了一桩横亘多年的心事。身处海外的他终于可以完整地确认并实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益,让跨越国界的家庭财产回归清晰、有序的轨道。

本案也为众多身处跨境家庭结构、面临复杂继承关系的当事人敲响警钟:无论是订立遗嘱,还是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每一个法律行为都应当边界明确、形式完备。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真正被保护的,永远是清晰的法律事实,而非事后的情感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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