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欲独占房产,诵盈律师破协议迷局,助姐弟俩夺回40%房产份额
原告:卫春英
被告:卫青洁、卫京顺
被告代理律师:苏佳音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有一个共同的认知误区:“当年说好了”、“白纸黑字写过”、“大家都同意过”,就等于一劳永逸。
但现实往往是,时间在走,房价在涨,家庭关系在变化,原本看似稳妥的安排,反而成了争议的起点。这起发生在北京东城区的继承纠纷,正是一个典型样本。它涉及重组家庭、家庭协议、房产大幅增值,也涉及法院如何在“约定”与“公平”之间作出取舍。
01.案情介绍
许雁玉与吕连启于1978年结婚,是一段重组婚姻。许雁玉带着三个孩子:大女儿卫春英、二女儿卫青洁、三儿子卫京顺;吕连启则只有一个独女:吕小慧。这对再婚夫妻没有共同的子女,两家人聚在一起,组成了新的大家庭。
1994年,许雁玉用积蓄买下了东城区这套建筑面积近80平方米的公有住房,1998年,房屋正式登记在许雁玉一人名下。
2003年,家庭面临第一次重大利益分配。吕连启在西城区的公租房面临拆迁,可获得近30万元补偿款。为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纠纷,许雁玉与吕连启于2003年11月签署了一份《证明》,约定:“西城住房产权由吕连启子女继承,东城区住房产权由许雁玉子女继承。”
时间来到2009年,家庭内部再次面临房产安排。此时,许雁玉年事已高,三个子女坐在一起商量母亲百年后的房产归属。一份特殊的《协议书》就此诞生:“该房产由老大卫春英一人继承,作为补偿,老大卫春英付老三卫京顺40万元,付老二卫青洁20万元。”但协议还有关键的后半句:“若将来此房遇到拆迁改造,价值超出100万元部分,仍由三人平均分配。”
2024年,北京的房价已翻了数倍,这套老宅的价值远超当年协议中设定的100万元,当老大卫春英试图通过公证继承将房屋过户到自己一人名下时,矛盾彻底爆发。
老二卫青洁、老三卫京顺认为,2009年的协议只是对“100万元以内”价值的临时安排,如今房屋价值已远超此数,他们应恢复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协商无果后,老大卫春英将老二卫青洁、老三卫京顺及吕连启的女儿吕小慧一同告上法庭。
老二卫青洁、老三卫京顺找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应诉,律所委派苏佳音律师代理本案。
02.案件焦点
1. 2003年《证明》的性质与效力:这份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据此排除吕连启之女吕小慧对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权?
2.2009年《协议书》的真实性及适用范围:该协议究竟是对子女之间全部房屋产权的最终分割,还是仅针对“100万元以内”价值的特定安排?在房屋价值大幅增值后,应当如何适用?
03.办案经过
面对原告老大卫春英提出的“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的诉讼请求,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苏佳音律师迅速梳理证据体系,围绕协议效力、意思表示与公平原则,制定了递进式应诉方案。
第一,从形式入手,质疑2009年协议的真实性
苏律师在审查证据时注意到,2009年《协议书》在形式上存在明显疑点。我方当事人手中的协议原件中,均未见母亲许雁玉的签名;而老大卫春英提交的唯一一份“有签名协议”,其签名字迹潦草,难以辨认。庭审中,苏律师当庭提出质疑:“一式三份的家庭协议,为何只有原告持有的那一份有母亲签字?其余两份均无签名?”同时,老大卫春英曾陈述母亲当年“写不好字,没有签名”,这一说法与其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基于此,苏律师明确主张:我方已提交无签字协议原件,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关于签名真实性,应由原告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
第二,即便协议成立,其效力也有明确边界
在论证路径上,苏律师采取了“退一步讲”的策略。即便法院认可2009年协议真实有效,其适用范围也不能被无限扩大。协议中明确写明:“若将来此房遇到拆迁改造,价值超出100万元部分,仍由三人平均分配。”苏律师指出,该条款并非附加说明,而是协议的核心内容,反映了当年三兄妹对房产价值的基本预期。“协议应当整体理解,而不能选择性适用。”苏律师当庭陈述,“老大卫春英支付60万元,对应的是当时约定的价值范围,而非对整套房屋所有权的彻底处分。”
第三,以原告自认材料反证其独占主张
庭审中,苏律师提交了老大卫春英于2024年亲笔出具的《承诺书》,其中写明:“房屋过户到我名下之后……如能将房屋变现,我保证你们二人每人有一份钱。”苏律师指出,这份承诺恰恰说明,即便在老大卫春英本人认知中,两位被告对房屋仍然享有权益。该承诺与2009年协议中关于“超出部分共有”的约定相互印证,反映了家庭成员之间长期存在的真实共识。
提出公平合理的替代方案
在反驳原告诉求的同时,苏律师也向法庭提出了现实层面的综合考量因素。一方面,老大卫春英已在涉案房屋中持续居住16年,实际享有居住利益;另一方面,老三卫京顺因配合搬出,在外租房长达16年,承担了持续性的生活成本。此外,60万元补偿款在2009年或许具有合理性,但已无法对应当前房屋的实际价值。这些因素,均应在分割比例中予以综合考量。基于此,苏律师明确提出被告方的诉求:涉案房屋应由三名子女按份继承。
04.判决结果
经北京市东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房屋由三人按份继承,其中老大卫春英继承60%的份额,老二卫青洁、老三卫京顺每人各继承20%的份额。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05.律师解读
从表面上看,法院判决与被告方主张的份额存在差距。但从案件实质而言,该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复杂继承纠纷中的综合平衡。
第一,原告“独占房屋”的诉求被彻底否定。老大卫春英最初诉求是房屋归其“一人继承所有”,这意味着其他二人的份额可能归零。最终判决明确确认了二人各自20%的产权份额,这是从0到有的本质区别。
第二,法院对2009年协议作出了符合现实的时间性解读。并未简单认定“支付60万元即取得全部产权”,而是结合当时房屋价值背景,将其理解为阶段性安排。
第三,公平原则在继承纠纷中的灵活运用。判决书明确写道:“在综合考虑《协议书》的约定、老三卫京顺当时的居住情况、房屋增值、老大卫春英已支付价款及其资金占用情况、老大卫春英已居住涉案房屋多年等因素上,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分割。”这与被告方的应诉思路高度一致。
第四,按份共有的法律意义不容忽视。20%的产权份额,在法律属性上与更高比例并无本质区别。未来无论房屋出售或拆迁,均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06.案件总结
《礼记》所言:“情者,理之所由生也;理者,断情而后明也。”
法律所做的,不是回到过去,而是在现实中寻找边界。这起持续一年多的继承纠纷,最终以一份并非“皆大欢喜”,却足够理性的判决收尾。在复杂的家事纠纷中,法律并不追求完美的情感答案,而是努力在现实冲突中,为每一份历史权利留下位置。
对当事人而言这场诉讼的意义,不止于20%的产权份额,更在于一个被确认的原则:承诺不应因时间而失效,共识不应被单方改写。而这,正是法律介入家庭纷争时,最重要、也最克制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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