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离婚10年惊觉“被隐瞒”,诵盈律师据理力争帮女儿保住房产
原告:杜春华
被告:郑小雨
被告代理律师:罗宪康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均为化名)
“我爸在的时候她一直默不作声,等到我爸去世办继承手续时,她却突然要分房产和车子……她怎么能这样呢?”郑小雨的声音中透着不解与疲惫。
一纸写明“无财产、无争议”的离婚协议,尘封十年后男方离世,前妻却以“当年不知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与车辆。究竟是被隐藏的共同财产,还是一份早已生效的终局处分?
诵盈律师紧扣“离婚协议效力”与“财产个人属性”两大核心支点,通过扎实的证据链与清晰的财产溯源,不仅帮郑小雨稳住了父亲留下的遗产,更捍卫了白纸黑字协议应有的法律尊严,让九年前已落笔的句点,终究没有被轻易推翻。
01.案情介绍
北京昌平区,一套登记在郑德龙名下的房屋,这套房子的归属,引发了一场跨越九年的纠纷,将郑德龙的女儿郑小雨和他的前妻杜春华,推上了法庭的对立面。
时间倒回至2012年,郑德龙与杜春华在河北登记结婚。这段婚姻的开始就充满了波折:郑德龙属于再婚,杜春华属于初婚,这段婚姻维持了仅一个多月,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不到两个月后,他们又在北京海淀区复婚。最终两人在2015年9月办理了协议离婚。
这份2015年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极其简洁,核心只有三句话:双方自愿离婚;无子女;无财产;没有债权债务。签下这份协议时,双方都认可婚姻关系已然解除,且无任何财产瓜葛需要处理。
离婚后的郑德龙与初婚妻子的女儿郑小雨继续生活。直到2024年5月,郑德龙因病去世。在处理父亲后事和遗产的过程中,郑小雨联系了父亲的前妻杜春华,希望她能配合办理继承公证手续,以明确相关财产的权属,方便办理继承。
然而,正是这次联系,让看似早已尘埃落定的事情再起波澜。杜春华声称,在2012年至2015年的婚姻期间,前夫郑德龙名下竟然还有一套位于昌平回龙观的房产(下称302房屋)和一辆京牌奔腾汽车。她认为,这两项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2015年离婚时并未进行分割,自己被蒙在鼓里,权益受到了侵害。杜春华一纸诉状将郑德龙的独生女、遗产继承人郑小雨告上法庭,要求分割302房屋及车辆的50%产权份额。
面对这起突如其来的诉讼,作为被告和遗产继承人的郑小雨,在茫然与压力之下,找到了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委派继承经验丰富的罗宪康律师代理此案,来维护郑小雨和其已故父亲的合法权益。
02.案件焦点
2015年杜春华与郑德龙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及相关登记材料中明确陈述“财产无需处理”“其他财产无争议”,双方以此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一次性、终局性的处置。
离婚九年后,杜春华却以当年“并不知情、被隐瞒”为由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主张对房产与车辆进行再分割,这份“无争议”的处分是否仍具法律拘束力?所谓“被隐瞒”的事实与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当年的约定?
03.办案经过
面对原告要求分割房产和车的诉求,罗宪康律师在深入研究案情后,为被告郑小雨构建了层层递进、逻辑严密的辩护体系。
第一重防线:筑牢协议基石,定分止争。罗律师首先锚定最具说服力的证据,也就是2015年的《离婚协议书》。他向法庭阐明,该协议在民政部门见证下自愿签订,合法有效。“无财产”的表述,是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状况的共同确认与一次性清算,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否则该协议即为财产关系的终点。
第二重防线:瓦解原告“不知情”主张,用证据还原事实。针对原告杜春华“毫不知情”的说法,罗律师通过多组证据予以有力回应:首先,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郑德龙的户籍地址赫然写明系涉案房屋地址,杜春华作为签名人,难以合理解释其“不知情”。
其次,罗律师提交杜春华站在涉案车辆旁的生活照片,证明其对车辆的存在与使用并非陌生;然后,他申请当年经办购房中介员工出庭作证,证明办理关键手续时需配偶配合提供证件,证人明确陈述曾亲眼见到杜春华本人到场。
最后,罗律师指出原告杜春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郑德龙存在隐瞒、转移,亦无法合理解释其在出售北京房屋环节的签字行为与“毫不知情”之间的矛盾。以上这些客观证据形成链条,清晰反映出杜春华在离婚时对相关财产是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她所称的“不知情”完全不符合生活常理。
第三重防线:厘清财产来源,锁定个人属性;针对原告“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罗律师深知需证明302号房屋的资金来源与性质认定。罗律师调取并提交了涉案房屋交易材料(委托、网签、收款节点)、购买302号房屋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证人证言和资金走向,形成“售出婚前房—资金进入—购入涉案房”的清晰认知。
由此可得:涉案房屋购房款直接来源于郑德龙婚前另外一套个人房产的出售所得。依据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形态改变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该房屋自始至终属于郑德龙个人财产,根本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04.判决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罗宪康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全面支持被告郑小雨的核心诉求,实现双重胜利:
1. 2015年《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应视为双方财产问题已处理完毕;原告杜春华主张其对财产完全不知情,既不符合生活常理,亦无有效证据支持;
2. 涉案房屋和车辆系郑德龙用其个人财产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驳回原告杜春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05.律师解读
本案的胜诉并非依靠复杂技巧,而在于律师对法律基本原则的坚守与证据的扎实运用:
第一,尊重意思自治,协议即是终局: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揽子事宜达成的综合性契约,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其契约自由。从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来看,它引导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时务必审慎,对自身权利义务及协议条款应有清晰认知,签署即负责。
第二,证据构建法律真实,优于单方陈述:从举证责任来看,诉讼中,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认定法律真实。原告以“不知情”的单方陈述,在被告方提供的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构成的证据优势面前,难以被采信。司法通过证据规则,维护的是基于客观事实的秩序。
06.案件总结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言语的凭证,亦是善行的根基。
一纸离婚协议,写下的不只是当时的决定,更是对未来纠纷的边界预设。法院判决不仅维护了被告郑小雨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其父亲遗产的清晰继承,更深层的意义在于,它再次彰显了法律对契约精神的捍卫。
此案亦警示:面对协议,尤其是离婚协议,落笔需谨慎,理解应充分。一旦自愿达成,便应秉持诚信,尊重其法律效力。当婚姻关系解除,一纸协议便是为过往画上的句点。尊重这个句点,或许是面对生活新局面时,最理性也最负责任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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