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留下三份遗嘱,诵盈律师推翻对方打印遗嘱形式瑕疵,为当事人守住房产

原告:李某1(女儿)

被告:李某2(儿子)

被告代理律师:回志新

 

妈最后是把房子和存款都留给了我,这是她亲笔写的。

不可能,妈一直住在我这儿,怎么会突然把财产全给你?

 

一边是自书遗嘱,一边是打印遗嘱;一边主张母亲真实意愿,一边坚持最后遗嘱优先

围绕北京西城一套价值数百万元的拆迁安置房,一场持续许久的遗嘱继承纠纷彻底爆发。

 

01、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孙女士与丈夫李先生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李某2、女儿李某1。李先生于2005年去世。

 

孙女士生前承租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街道的公房。2013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孙女士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获得了一套回迁安置房的购买资格。该房屋位于西城区某街道2号楼301号(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相关权利义务登记在孙女士个人名下。

 

孙女士晚年与女儿李某1共同生活。直到202312月初,孙女士离世,这套房屋以及名下数十万元存款,很快成为兄妹二人争议的核心。

 

妹妹李某1直接把哥哥李某2起诉到了法院。她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孙女士的遗嘱:第一份是2022316日的字体较大版的手写遗嘱,上面记载:案涉房屋由女儿李某1继承。

第二份则是20221129日的打印遗嘱,载明案涉房屋由李某1继承,并有两位见证人签名,但立遗嘱人签名为他人代签。此外,李某1还提交了两份打印的《声明》和一份手写《同意书》,内容均指向将房屋留给女儿。

 

哥哥李某2则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221122日的字体正常版的自书遗嘱。这份遗嘱由孙女士亲笔书写,明确写明:其名下房屋及全部存款由儿子李某2继承。李某1对哥哥提交的遗嘱真实性存疑。面对强势的妹妹,李某2决定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应诉,律所委派回志新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1. 三份遗嘱中哪一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2. 原告提交的打印遗嘱是否合法?

3. 谁应当承担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03、办案经过

 

回志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构建了严密的论证体系。

 

第一:固定关键证据,明确最后遗嘱的时间优势

 

回律师第一时间向法庭提交了20221122日自书遗嘱原件。该遗嘱全文手写,字迹清晰,有孙女士签名和日期,形式上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同时,回律师明确指出:该遗嘱形成时间晚于原告持有的2022316日遗嘱,根据最后遗嘱优先原则,应当以此为准。

 

针对原告声称的母亲手抖无法书写工整字体的主张,回律师指出:20221122日遗嘱字迹工整,恰恰说明老人当时精神状态良好、书写能力正常;而原告提交的2022316日遗嘱字体硕大,反而有违常理。

 

第二:精准打击原告打印遗嘱的致命缺陷

 

对于原告提交的20231129日打印遗嘱,回志新律师在庭审中逐条指出其无效原因:

立遗嘱人孙女士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而是由见证人吴某某代签;遗嘱正文由他人打印,但打印人并非见证人,亦未在遗嘱中注明代书人;该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的形式要件。

 

第三:应对鉴定僵局,将举证责任推向对方

 

双方均申请了笔迹鉴定,但因鉴定材料不充分(缺乏足够同期样本),两家鉴定机构均终止鉴定。回志新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点:在遗嘱原件形式上无瑕疵的情况下,原告若主张遗嘱系伪造,应承担举证责任,鉴定不能的责任不应由持有遗嘱的被告承担。法院最终认定,李某2已完成举证,李某1未能提供反证,应当采信该遗嘱。

 

第四:争取存款遗产及返还义务的合理抵扣

 

除了房屋外,孙女士名下还有银行存款。原告李某1在老人去世后已支取了部分存款(约30万余元)。回志新律师主张这些存款应按遗嘱由李某2继承,原告应予返还。

 

04、判决结果

 

2025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了回志新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案涉房屋由儿子李某2继承;

二、被继承人孙女士名下账户的余额由李某2继承;

三、李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2给付支取的部分存款30万;

四、驳回李某1、李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05、律师解读

 

本案的判决,揭示了法院审理遗嘱继承纠纷时形式合法意思真实遗产明确资格有效的审查逻辑,同时也为所有人敲响了警钟。

 

第一,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打印遗嘱必须每页签名

 

《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要求极为严格。自书遗嘱全文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打印、不能代笔。打印遗嘱则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打印遗嘱因孙女士签名系他人代签,直接被认定无效。立遗嘱时务必严格遵循形式要件,否则再真实的想法也可能落空。

 

第二,遗嘱的时间法则: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废除了过去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统一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老人临终前的真实意愿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尊重。如果家庭中出现多份内容矛盾的遗嘱,法院会优先采信时间在后的那份。

 

第三,无法做鉴定时,如何证明遗嘱真伪。

 

有些案子中,因为缺少足够的笔迹样本,鉴定机构做不了鉴定。这时候,双方就容易扯皮。法院的规则是谁拿着遗嘱、谁主张遗嘱有效,谁就要先证明它是真的。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反过来,如果对方说遗嘱是假的,也要拿出证据。所以,立遗嘱时不仅要内容合法、形式规范,还要保管好老人同期的手写材料(比如日记、病历签名、银行单签字),这些将来都可能成为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关键证据。

 

06、案件总结

 

《诗经》有云:父兮生我,母兮鞠我。父母之恩,山高水长。然而,当父母离世,留下的不只有财产,有时还有数份相互矛盾的遗嘱。如何在法律上还原逝者最终的真实意愿,是对继承律师专业能力的真正考验。

 

诵盈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正体现在他对遗嘱形式要件的精准把握、对最后遗嘱优先规则的熟练运用,以及在鉴定僵局中巧妙分配举证责任的诉讼智慧。他没有被原告的情感攻势带偏,而是牢牢抓住法律技术这一硬核武器,为当事人赢得了全面胜诉。

 

本案也再次警示:对于很多家庭而言,比起事后争夺,更重要的其实是提前规范订立遗嘱。因为一份真正合法、严谨、形式完备的遗嘱,保护的不只是财产,更是亲情最后的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