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紧急情况下口头遗嘱的的效力

紧急情况下口头遗嘱的的效力
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在司法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所以有必要对口头遗嘱的效力及认定进行探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
要使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有效,还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危急情况一直没有解除。
2、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且见证人不能是下列人员:
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人生前没有订立公证遗嘱;若订立公证遗嘱的,后来必须撤销了。
4、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5、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7、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8、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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