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发妻子继承房产被诉 露水妻子诉求分割获胜
案情
刘某与杨某1965年登记结婚,育有刘甲、刘乙二子。1986年认识李某后,刘某即与其共同生活在海淀区某小区内。2004年,二人将该处房产卖与他人后,在密云某小区以刘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及车库。今年5月26日,病重入院治疗的刘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了遗嘱,决定将与李某共同居住的面积为98.92平米的住房出售后,其中三万元给杨某,两万元给刘甲,五千元给孙子,五千元给孙女,其余现金去除刘某住院费、生活费、后事处理费用后,由李某进行分配处理。如有异议,由三妹刘丙全权处理。5月31日,刘某因病去世。7月5日,杨某与刘乙在公证处称刘某未立有遗嘱,以继承人的身份办理了该楼房及车库产权的公证手续。7月16日,杨某办理了楼房产权变更,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其本人。
争议焦点
李某认为,其与刘某自1986年开始,共同居住生活了20年,二人收入均放在一起共同支配使用。2004年共同出资购买了该争议楼房及车库。杨某及其两个儿子隐瞒真相,私自办理产权过户,侵犯了其共有权。而且在刘某留有的遗嘱里确认了其遗产份额,在刘某生病住院期间也是由其进行护理,并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的。
杨某等三人则认为,刘某去世后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楼房是在杨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没有李某的份额。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原是工厂工人,有自己的固定收入。李某与刘某共同生活20年,2004年搬至密云县某小区居住,依据生活常理推断,该楼房及车库应当是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且在刘某有病治疗期间和死亡后,负担了部分医疗费和丧葬费用。综合这些情况,应当确认李某对所争议的楼房和车库享有部分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杨某等三人对座落在密云县某小区的楼房及车库共同所有。
刘某与杨某1965年登记结婚,育有刘甲、刘乙二子。1986年认识李某后,刘某即与其共同生活在海淀区某小区内。2004年,二人将该处房产卖与他人后,在密云某小区以刘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及车库。今年5月26日,病重入院治疗的刘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了遗嘱,决定将与李某共同居住的面积为98.92平米的住房出售后,其中三万元给杨某,两万元给刘甲,五千元给孙子,五千元给孙女,其余现金去除刘某住院费、生活费、后事处理费用后,由李某进行分配处理。如有异议,由三妹刘丙全权处理。5月31日,刘某因病去世。7月5日,杨某与刘乙在公证处称刘某未立有遗嘱,以继承人的身份办理了该楼房及车库产权的公证手续。7月16日,杨某办理了楼房产权变更,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其本人。
争议焦点
李某认为,其与刘某自1986年开始,共同居住生活了20年,二人收入均放在一起共同支配使用。2004年共同出资购买了该争议楼房及车库。杨某及其两个儿子隐瞒真相,私自办理产权过户,侵犯了其共有权。而且在刘某留有的遗嘱里确认了其遗产份额,在刘某生病住院期间也是由其进行护理,并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的。
杨某等三人则认为,刘某去世后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楼房是在杨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没有李某的份额。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原是工厂工人,有自己的固定收入。李某与刘某共同生活20年,2004年搬至密云县某小区居住,依据生活常理推断,该楼房及车库应当是由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且在刘某有病治疗期间和死亡后,负担了部分医疗费和丧葬费用。综合这些情况,应当确认李某对所争议的楼房和车库享有部分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杨某等三人对座落在密云县某小区的楼房及车库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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