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vs打印遗嘱,诵盈律师精准出击助外孙守住房产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文书编号:(2024)京0102民初12835号




原告:张某强(被继承人郑某英之孙)

被告:王某明(被继承人郑某英之外孙)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代理被告

案例中所有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妈,您放心,以后我一定替您好好照顾姥姥。” 2018年11月,王某明在母亲李某霞病榻前郑重承诺。翌日,母亲溘然长逝。

 

带着这份嘱托,王某明数年来风雨无阻,悉心照料年近八旬的姥姥郑某英:一日三餐、求医问药、悉心陪伴……他用行动守护着姥姥的晚年,践行着对母亲的承诺。

 

然而,2024年9月,郑某英去世后,这份孝心遭遇冰冷现实。郑某英的孙子张某强一纸诉状将王某明告上法庭,指控其“骗取”房产,证据是一份声称由郑某英留下的打印遗嘱——赫然写着将房子留给张某强。一场关于亲情、承诺与法律效力的遗产争夺战,在法庭骤然打响。



01. 案情简述


郑某英的一生,写满了命运的坎坷。她早年丧偶,中年又遭丧子之痛。虽然有个孙子张某强,但在儿子张双华离世后,儿媳便带着张某强改嫁,从此失去联系。郑某英的后半生,只能将情感与依靠寄托在唯一的女儿李某霞身上。

 

然而,厄运的阴霾并未散去。2018年,女儿李某霞确诊肺癌,不足一年便溘然长逝。弥留之际,李某霞将照料母亲的重担,托付给了儿子王某明。王某明没有辜负这份临终嘱托,数年间,他悉心照料着姥姥郑某英的饮食起居、寻医问药,用无微不至的关怀,陪伴老人渐渐走出了连失至亲的悲痛阴霾。

 

郑某英感念外孙的付出与陪伴,2021年,郑某英选择与外孙王某明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由王某明负责她的生养死葬,她去世后,名下房产则遗赠给王某明。


2024年,郑某英老人因病离世。正当王某明履行协议后续事宜时,一个意外打破了平静——郑某英多年未联系的孙子张某强突然出现,并拿出了一份落款为2022年的打印遗嘱,声称奶奶在最后时刻改变了心意,决定将房产留给他。

 

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法律文件,让血脉相连的“亲孙子”与恪守承诺的“外孙”,不可避免地站上了法庭的对立面。沟通彻底陷入僵局。


面对张某强的强硬主张,王某明找到了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专业律师来帮自己维护权益。诵盈律师事务所委派了经验丰富的杨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杨律师及诵盈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精准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份法律文件效力的认定:

 

1. 王某明的关键依据:《遗赠扶养协议》效力;

该协议签订的时间、流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协议中关于权利义务(生养死葬与房产遗赠)的约定是否清晰、合法有效?

 

2. 张某强的主张核心:打印遗嘱效力;

这份落款2022年的遗嘱,其形式(如见证人签名、每页注期等)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严格规定?


张某强声称其为奶奶郑某英“真实意愿”,但需考察郑某英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03.办案经过


杨律师接受委托后火速展开行动,系统收集了《遗赠扶养协议》原件、外孙王某明多年垫付医药费及生活费的完整支付凭证、郑某英详实的病历记录以及多位知情邻居的书面证言,迅速构建起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强主要诉诸血缘亲情,强调祖孙关系,试图博取法庭情感支持。杨律师则直击核心法律争议:


1. 展示履约事实:

杨律师当庭提交了郑某英去世前五年的社区出入登记、详尽的医院就诊及用药记录以及反映日常照护的家庭影像资料,证据清单里系统梳理并有力证明了外孙王某明自2018年起的持续性付出:送餐买药、定期陪同复诊、日常起居照料(清洁洗衣)、夜间健康监测……


郑某英老人常年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王某明不仅长期亲力亲为,更在关键节点(如重要节日、病情变化时)从未缺席,甚至额外聘请护工,并提交了近五年医疗费支付流水、与老人亲属沟通的微信记录及邻居的佐证证言。


2. 否定遗嘱效力:

针对张某强提交的打印遗嘱,杨律师及诵盈律师团队精准援引《民法典》第1136条及相关判例,一针见血地指出其形式上的致命缺陷——仅有遗嘱人签名,缺乏法律强制要求的两位见证人签名及每页注明年、月、日,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最后,杨律师指出关键点:即便打印遗嘱有效,张某强也未在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构成程序失权。


04.判决结果


杨律师及诵盈律师团队凭借严密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有力驳斥了原告的主张,牢牢掌控了庭审主动权。在充分的证据链和法律分析面前,原告方无法自圆其说,张某强主动申请撤诉。



05.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即已成立生效的协议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43条要求: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或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后60日内应作出接受或放弃接受的表示,逾期未表态者视为放弃。



06.律师解读


本案是《民法典》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性和打印遗嘱严格形式要求精神的生动体现:


1.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按照协议办理。王某明提供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其已实际、全面履行了约定的扶养义务(有完整证据链支撑),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


2. 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要求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考虑到郑某英年事已高,其自行操作或理解复杂打印遗嘱的能力存疑,加之有明确有效的协议在先,该打印遗嘱的真实性更受质疑。


以上这些法律要点和证据相互印证,为此案提供了坚实支撑,而且最高院也曾明确,遗嘱与扶养协议相抵触时,应当执行协议内容。也正因如此,在多轮证据交锋与法律释明后,原告意识到败诉可能,当庭主动撤诉。



07.案件总结


孟子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由此可见,孝亲敬老,自古便是人伦之本。然而在现实中,当亲情遭遇冰冷的遗产分割,仅凭血缘亲疏,往往无法厘清权益的归属。

 

许多人误以为,父母的房产最终理应归子女所有。却不知,遗产归属从来不是一场“亲近程度”的情感竞赛,而是依据法律形式与实际履约所作出的理性判断。


正因如此,一纸《遗赠扶养协议》,才能保障那些在老人最无助时默默陪伴、尽心照料的人,不被漠视、不致空手而归。


在当下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社会背景下,本案也给公众一些启示:


无论是签署《遗赠扶养协议》,还是订立遗嘱,都应当遵循法律要求,规范书写、妥善保管,最好在律师或专业机构的见证下完成,以最大限度减少亲属间的纷争与误解。


我们不能让照料老人者流泪,也不能让老人走后亲情瓦解。真正的继承,不应是血缘的争夺,而是责任的延续,是信任的传承。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二年,是国内知名的遗产继承领域专业化精品律所。 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诵盈律所,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