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猝逝10年后校产房引亲人纷争,诵盈律师专业调解助独生女终获房产

被继承人:周子行(2014年3月去世)

原告:周思琪、陈华

原告代理律师:回志新律师

被告:周雪静、周雪莉、周子强


「爸爸走了还给我留下遗嘱,这套校产房应该能顺利继承吧?」周思琪曾以为答案毫无悬念,可当她真正面对房产继承时,才发现事情远比想象中复杂——这套校产房牵扯到姑姑和叔叔,自己的份额被拆分成零碎的比例,一场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险些爆发。

 

面对被继承人留下的房产、遗嘱效力存疑、以及兄妹代位继承等交织的法律问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回志新律师凭借多年调解经验,成功引导各方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找到平衡,最终促成法院调解。


01、案情简述

本案中的被继承人周子行,出生于上世纪50年代,他是家中长子,下面还有两个妹妹,二妹周雪静、小妹周雪莉,还有一个弟弟周子强。周子行在某知名大学任教,获得一处校产房。周子行与同为高校教师的陈华结为连理,婚后育有一女——周思琪,一家三口生活安稳而宁静。2014年3月的某一天,周子行在家突发疾病,妻子陈华当时正因工作出差在外,等她赶回家中,丈夫早已被医生宣布死亡。


那一年,他们唯一的女儿周思琪刚刚度过17岁生日。得知长子的突然离世让年迈的母亲王桂英悲痛欲绝,半年后王桂英也离开人世。周子行去世时名下的202号校产房,陈华母女自始至终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独自承担了周子行的丧事安排与遗产管理事务。


2024年,周子行去世多年后,202号校产房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为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陈华找到周子行的弟弟和妹妹们,出示了一份由周子行生前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妻子陈华和女儿周思琪。这份遗嘱的出现引发了周子行兄弟姐妹的强烈质疑。三位被告——小妹、二妹以及弟弟虽然承认彼此的亲属关系,但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诸多疑问:


其一,遗嘱为何没有录像?是否存在他人胁迫的情形?其二,遗嘱为何在周子行去世十年之后才被提出,是否存在刻意隐瞒或临时伪造的可能?除了对遗嘱形式的质疑,周子行兄弟姐妹还从法定继承角度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遗产,拒不配合办理继承手续。


基于此背景,为维护自身及女儿的合法权益,陈华母女找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依法将周子行的兄弟姐妹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效力并认定其为周子行唯一合法继承人,诵盈律师事务所委派回志新律师代理此案。



02、案件焦点

回志新律师在梳理案情后,明确案件争议聚焦于三个关键焦点:


1)遗产范围是否包括校产房?

因为涉案房产虽登记在周子行名下,但属于大学以集资建房形式分配的校产房。该类房产往往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名义为购买,实为单位福利性质提供;第二,房屋产权可能长期未完全过户,仅具部分产权或使用权;第三,购房协议中往往注明「仅限在职职工使用」或「不得转让继承」。

 

2) 周子行自书遗嘱的效力是否成立?

被告方对遗嘱形成过程提出质疑:为何没有录像?是否存在胁迫?为何十年后才出示?这些疑问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在维护遗嘱法律效力的同时,兼顾手足亲情,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是本案的最大挑战。

 

3)代位继承关系是否成立?

周子行去世时,其母王桂英尚在,如果遗嘱无效的话,其母依法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而王桂英于2014年去世后,其遗产份额由其余三名子女及周思琪共同继承。即本案中三被告并非直接继承周子行的财产,而是代其母亲继承周子行的遗产份额。



03、调解经过

回律师凭借这些年在遗产继承领域的调解经验,敏锐地意识到这起案件的冲突,并非不可化解,他认为此案宜调不宜判。之所以做出这一判断,是因为他看到了案件背后未曾破裂的亲情纽带。


被继承人周子行作为家中长子,生前与兄弟姐妹关系融洽,并无积怨。若简单以裁判定分,固然可以解决财产归属,却难以弥合亲情的裂痕。唯有情理交融的调解方式,才能真正解开这场纠纷的「心结」。


第一:夯实证据,厘清继承顺位;

首先,根据相关房改政策,涉案202号校产房是否属于可继承的遗产,应结合房屋权属性质、购房协议、单位政策、实际缴费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回律师调取了《某大学住房集资购买协议书》及后续房产登记证明,确认该房为周子行生前与某大学签署房改协议所购,实际产权关系明确。


其次,回律师指出,周子行所留遗嘱为亲笔书写并签名,虽无录像或见证人,但形式上符合《继承法》第17条(因周子行所留自书遗嘱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自书遗嘱的要件: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内容明确、意思表示真实。该遗嘱内容真实有效。


最后,回律师向三被告释法明理,其主张的并非直接继承周子行遗产,而是继承其母王桂英在周子行去世后所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周子行去世后,陈华和周思琪依法享有该遗产的继承权,在同等继承基础上,应考虑其长期生活照料的贡献因素。


第二,情感共鸣,分散对抗情绪;

面对被告提出「母亲王桂英因年老无收入,应保留遗产中的必留份」的主张,回律师没有急于反驳,而是从专业立场出发,耐心释法: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确实设有「必留份制度」,旨在保障对被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最低生活权益。但该制度的前提,是该继承人尚在人世,并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

 

回律师指出:王桂英早于本案处理前已过世,依法不再享有继承权,自然也无法适用「必留份制度」,在周子行去世前后,陈华与周思琪母女,她们对于家庭的付出与情感,理应被同等重视与理解。


回律师一点点地做着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三次开庭后,双方达成调解意愿,三被告最终同意跟和原告就遗产分配和解,将涉案房产保留给陈华母女,陈华看到对方的态度后也表示愿意向三被告提供适当经济补偿。这样既尊重了遗嘱意愿,又兼顾了手足亲情。


04、调解结果

经过多轮协商,最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校产房归陈华、周思琪所有;陈华分别向周雪静、周雪莉、周子强三人各支付2万元补偿金。这个方案既尊重了周子行遗嘱的意愿,将主要财产留给直系亲属,又通过经济补偿方式照顾到了兄弟姐妹的权益,实现了多方共赢。



05、律师解读


回志新律师认为本案体现了继承实务中极具代表性的三大要点:


1. 校产房≠不可继承;

许多当事人误以为校产房或单位福利房无法继承,其实不然。虽该类房产在名义上归单位所有,但只要被继承人生前已履行购房义务、取得使用权并完成相关登记,即可依法视为其个人财产范围,纳入遗产进行分割。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房屋的法律属性。这就要求律师必须深入调查单位文件、购房协议、产权档案三类信息,确保法律认定的准确与完整。

 

2. 自书遗嘱虽无录像,也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只需满足「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即可成立,录像并非必备条件。遗嘱的核心在于「真实意思表示」,只要能排除伪造、胁迫等情形,即便没有见证人或录像,也具有法律效力。回律师特别提醒:在当前继承纠纷频发的大背景下,为降低日后举证难度,建议有条件者尽量保留录音录像或其他旁证材料,这将成为未来维护遗愿效力的重要保障。


3. 调解优于对抗,更注重双赢。

本案调解方案以「共情双赢」为出发点,在保住房产使用现状的同时,为其他兄妹设定合理的「尊重性补偿」,既保障了陈华母女的核心权益,也维护了亲属间的体面和尊严。继承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输赢」不是唯一目的。诉讼虽然可以定纷止争,但往往带来更深的亲情裂痕。而调解则是一种兼顾权利与情感、实务与伦理的柔性处理方式。



06、案件总结

古人云:「孝在于心,情重于法。」继承,不应只是对财产的争抢,更应是对故人意愿的尊重、对照料者情义的承认。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诉讼,双方当事人本身就带着无法割断的血肉亲情。如果能通过合理协商来解决矛盾,会比一纸判决更利于缓和和消除家庭矛盾,也更利于双方今后的和睦相处。


诵盈律师既坚守法理边界,又精准把握人情冷暖,用专业与同理,搭起一座桥梁,使彼此体面收场,告慰亲情。而家事调解的最终落脚点,也是希望在社会上能弘扬互帮互助、和谐友爱的良好家风,倡导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家是我们心灵的港湾和幸福的倚靠,家和,方能万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