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去世20年后凭空现遗嘱,诵盈律师火眼金睛辨真伪,助当事人守住房产

原告:林俊哲

被告:孟雅萍、林芷妍、林守红、林守成、张国祥、张国雨、张国雨、王晓宁、王晓岚

被告孟雅萍、林芷妍代理律师:回志新律师

(本案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这份遗嘱是老人的真实意思!”法庭上,林俊哲手持一纸文书,语气坚定。

“这份遗嘱漏洞百出、经不起推敲!这绝不是老人真实意思!”被告席上,孟雅萍、林芷妍的代理律师回志新针锋相对,逐一反驳。

一份落款2005年的代书遗嘱,却在2024年“凭空出现”,试图改变一套北京丰台房产的传承路径。面对这份距老人去世20年后才现身的文书,是遗愿的延续,还是利益的算计?一场关于遗嘱真伪与效力的法律较量,在法庭之上激烈展开。



01.案情介绍


本案围绕被继承人林德安、周蕙兰夫妇留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502号的房产展开。二位老人育有七名子女,家族枝蔓庞杂。林德安于2005年去世,周蕙兰于2015年去世,小儿子林守义于2024年去世。

争执的起源追溯至二十多年前的危改拆迁。1999年,林德安原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危改项目,其与北京某单位签署购房凭证,以成本价购置了案涉502号房屋,购房款由次子林守义(孟雅萍之夫、林芷妍之父)全额支付。为避免后续纠纷,林德安立下《保证书》,明确“谁付款谁居住”为原则,其他子女承诺不争此房。更为关键的是,林德安在2000年曾亲笔立下自书遗嘱,载明该房在其与妻子百年后,一切权利由出资人林守义享有。

然而,风暴在2024年骤然袭来。林守义去世后,其配偶孟雅萍与女儿林芷妍作为继承人,主张继承案涉房产。而此时的长孙林俊哲表示不同意。他拿出一份落款为2005年的代书遗嘱,称祖父林德安在临终前将房子留给他“结婚用”,并有代书人张泉、见证人郭跃、常楠签名。这份遗嘱从未在过去任何家庭会议或诉讼中出现,却在老人去世近二十年后,突然凭空出现。

孟雅萍、林芷妍母女清楚地知道这份遗嘱,不仅颠覆了被继承人林德安生前的真实意愿,也否定了林守义一家的多年付出。得知被林俊哲起诉后,她们委托了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回志新律师介入,全力捍卫合法继承权益。



02.案件焦点


回志新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

1. 代书遗嘱的形式效力:这份“突然出现”的遗嘱,其订立过程是否符合2005年时《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严格形式要求?

2. 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与意思表示:立遗嘱时已87岁高龄且据原告自述瘫痪在床的祖父林德安是否具备清晰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其签名是否真实?

3.  证据的真实性与合理性:该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均为原告的同学,且其中一人在立遗嘱时未满18周岁,其证明力如何?是否符合常理?



03.办案经过


回志新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林家庞杂的亲属关系进行了系统梳理。被继承人林德安、周蕙兰夫妇共育有七名子女,其中,目前仅林守红、林守成仍在世;四女林守瑶早年因意外去世,林守英、林守琴、林守淇和林守义也已先后离世。

其中林守英生前育有三名子女——张国祥、张国雨、张国雨;林守琴生前育有两子女——王晓宁、王晓岚;林守淇去世后,其配偶周春雷与两个子女周雪桐、周雪峦共同表示,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

厘清人物关系后,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三张证明涉案房屋购房款由林守义和孟雅萍全部出资购买的收据单,同时提交了被继承人的《保证书》和《自书遗嘱》。回志新律师制定了缜密的应诉策略,在庭审中围绕遗嘱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展开层层击破:

第一步:精准打击,揭示遗嘱形式硬伤。

回律师当庭指出,案涉代书遗嘱在形式上存在致命缺陷。被继承人林德安去世时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因此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而本案遗嘱中,代书人张泉本人并未在遗嘱上签署日期,这直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重大形式瑕疵,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步:逻辑分析,质疑遗嘱内容合理性。

回志新律师向法庭阐述了原告的三点逻辑漏洞:第一,代书人、见证人均是原告的同学或朋友,无亲属关系,当时一名15岁,另两名刚满18岁,均是原告林俊哲的同学。让三位孩子参与如此重大的财产处分,违背生活常理。第二,林德安和周蕙兰去世后,原告家族成员在近二十年内多次处理遗产问题,从未提及遗嘱,也未见遗嘱踪影;第三,原告林俊哲曾在其他案件中陈述祖父当时“瘫痪在床,下地困难”,与遗嘱中流畅签名矛盾。

第三步:强化对比,突出在先遗嘱的效力。

回律师向法庭强调了被继承人林德安2000年立下的自书遗嘱。该遗嘱形式完备、内容清晰,明确表达了房屋归属小儿子林守义的意愿。这份真实有效的自书遗嘱,与2005年那份漏洞百出的代书遗嘱形成鲜明对比,进一步动摇了法官对后一份遗嘱的信任。回律师认为,综合上述三点后,原告林俊哲提交的案涉遗嘱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仍在原告林俊哲一方,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真实性,就应承担败诉后果。



04.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回志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林俊哲的全部诉讼请求。



05.律师解读


回志新律师在案件复盘时指出,本案是典型的因代书遗嘱形式瑕疵与证据瑕疵而导致败诉的案例,也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1.“形式合规”是遗嘱生效的生命线。《继承法》及现行《民法典》对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形式均设立了极为严格的形式要求。这并非苛求,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遗嘱内容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本案中,仅代书人未签署日期这一项形式瑕疵,就足以导致遗嘱无效。

2.见证人选择至关重要。遗嘱见证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选择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尤其是与遗嘱受益人关系密切者,会严重削弱遗嘱的证明力与可信度。

3. 合情合理”是法官心证的重要因素。法官在审查证据时,不仅看形式,更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证据背后的故事是否“合情合理”。一份在继承发生二十年后、在对方诉讼后“突然出现”,且见证过程违背常理的遗嘱,很难被法庭采信。

回志新律师提醒,在安排身后财产时,务必注意:第一,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和见证遗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证遗嘱和见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第二,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若自书或代书,必须逐字核对法律规定的每一项形式要件,确保无一遗漏。第三,保留相关证据:对于高龄、健康状况不佳的立遗嘱人,可考虑同时录制视频,以佐证其精神状况与自愿性。第四,及时沟通,妥善保管:订立遗嘱后,应告知部分可信赖的继承人或专人,并妥善保管,避免日后纷争。



06.案件总结


“法律的智慧,在于通过形式的严谨,守护实质的公正。”

本案中,那份在形式上存在硬伤、在出现时机上充满疑点的代书遗嘱,最终未能通过法律与理性的检验。诵盈律师事务所回志新律师凭借其对继承法律规则的深刻理解、对证据细节的敏锐洞察以及严密的逻辑分析,成功守护了法律的严谨性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昭示着:在继承这一事关家庭伦理与财产传承的重大事项上,任何试图通过“技巧”或“侥幸”来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终将无法获得司法的认可。唯有尊重法律形式,方能保障真实意愿的传承;唯有秉持诚信原则,才能维护亲情的最后体面。

最后,在继承纠纷中,选择专业的继承律师不仅能厘清法律关系,更善于运用证据与技术手段,将抽象的情理转化为法庭上的有力论据,从而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二年,是国内知名的遗产继承领域专业化精品律所。 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可以联系诵盈律所,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