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公司拖欠工程款,诵盈半路接手坚决维护权益
案情
内蒙某建筑公司于06年时承建了内蒙某房产公司的影视大厦建设,施工完毕后由于房产公司无力支付款项,于是将大厦三层面积共1200平米折抵工程款。其中500平,建筑公司以另一起诉讼的方式确定了其产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其余700平却被房产公司私自出售给了第三人。由于工程款一直拖欠至今等其他问题,无奈建筑公司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院。 一审中,建筑公司提出了三个诉求,第一是重新审定工程平米数,房产公司认为在其他案件诉讼中我方已经自认了施工总平米数为一万一千平米,不顾我方提供实际证据证明施工面积远大于一万一千平米;其二是房产公司认为让建设公司做的大厦外墙等内容不属于额外增项,应当算是工程施工包含范围内。但我们认为这个不属于包含内容,应当另外付费;其三是,施工完成之后支付的工程款税款,税费本应由我方缴纳,房产公司却以代扣代缴为名克扣一百余万税款以达到少支付工程款的目的。 然而由于在一审中法院判决不支持建筑公司全部诉求,因此建筑公司找到诵盈杨志峥律师希望能在二审中坚持维护合法权益打赢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战争。
方案
在一审中建筑公司败诉,法院认定施工面积为一万一千平米,并认为施工税款应为建筑方缴纳。败诉后建筑公司找上我我所,我们经过分析后快速进行了上诉申请,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额外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 我们接手案件后进行了详细的案件调查,审阅了双方的合同,并查阅了双方针对第三层500平米的诉讼判决书,我们在二审中坚持了自己的观点: 一,其他案件对于平米数的认定不能作为本案的直接依据,应当以不动产登记面积为准; 二,对于税款,我们认为,房产公司不是代扣代缴义务主体,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不得以交税为要求克扣钱款,并且该代扣代缴行为也并未发生; 三,增项属于合同之外项目,应当进行付费,并且应当认定剩余七百平的折价款支付。
结果
最后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不应克扣税款,予以返还;增项与施工面积依然没有得到确定,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我们一直奔波在路上,只为获得一个积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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