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无效案例之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无效案例
刘某东同李某静于1975年结婚,婚后生了三个儿子刘某志,刘某伟,刘某通。刘某东和李某静有两间瓦房。一九八二年,刘某东去世。李某静独自抚养三个儿子成人,工作成家。因为李某静病得很重,需要人照顾,李某静和长子刘某志住在一起。李某静于2005年7月立下遗嘱,将她与丈夫刘某东共有的财产两间瓦房两间留给大儿子刘某志,李某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经过公证后四个月,李某静去世了。刘某伟、刘某通向刘某志提出要继承母亲留下的两处房产,刘某志以母亲立下的遗嘱为由,不同意刘某伟、刘某通分割财产的意见。经过协商,刘某伟、刘某通表示,既然母亲生前立了遗嘱,那么就尊重母亲的意见,但父亲留下的两处房产,刘某伟、刘某伟、刘某通向法院提出要继承。
案件分析:
中国法律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遗嘱部分应视为无效。本案中,争议的房屋是刘夫妇的共同财产。刘死后,其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由李和三个儿子继承。李立遗嘱时,只能处分自己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房屋一间)和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刘遗产的份额。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上述三种最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况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遗嘱无效的情况:被胁迫和欺骗的遗嘱;伪造的遗嘱;被篡改和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应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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