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子女与继母房产争夺战,再婚家庭的冲突与利益纠缠
案情简介
鲁叔叔与赵阿姨是原配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鲁某刚、一女鲁某丽,1983年,鲁叔叔和赵阿姨因感情不和离婚,此时,两个孩子均已经成年。
1990年1月,鲁叔叔与杨阿姨结婚,婚后二人并未生育子女。2000年,鲁叔叔单位福利分房,他和杨阿姨购买了位于海淀区的X号房屋,2011年该房子登记在鲁叔叔和杨阿姨名下,每人各享有50%份额。
2019年,鲁叔叔因病去世。亲人已逝,留下的房屋产权还需要继承,对于这部分份额的归属,鲁叔叔的现任妻子杨阿姨与鲁叔叔和前妻生育的子女一再争执不下。
案件焦点
针对诉争房屋,杨阿姨与鲁某丽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遗嘱。
杨阿姨拿出一份鲁叔叔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关于遗产问题,本人辞世后,将我与妻子杨某共有的财产中属于我鲁某所有的那部分动产及不动产全部留给我的妻子杨某继承,由她全部支配。该遗嘱中写明鲁叔叔的签名及日期,于2007年10月12日所立的公证遗嘱。
谁料,对于杨阿姨拿出的这份公证遗嘱,鲁叔叔的子女鲁某刚、鲁某丽却不予认可。并表示这份遗嘱并不是其父亲生前真实意思表示,是在继母杨阿姨多年控制及胁迫下所立。并且,鲁某丽还拿出了曾经和父亲交流的书信,还有一份鲁叔叔于2006年所立遗嘱的复印件,表示父亲曾多次在信中提到要将部分财产留给子女,并且在她提交的遗嘱复印件中内容大致写着:位于海淀区的X号房屋份额留给鲁某丽一人继承,存款由鲁某刚、鲁某丽各得二分之一。
对于鲁某丽提交的遗嘱,杨律师经过对遗嘱原件、复印件的审查及两份遗嘱所立时间的对比,综合判断后,并不认可鲁某丽出示的遗嘱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号房屋系鲁叔叔与杨阿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二人名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鲁叔叔已去世,其享有的×号房屋50%份额应当作为遗产依法进行分割。
关于继承方式,杨阿姨向法院提交了公证遗嘱,该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杨阿姨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鲁某享有的50%份额,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案
在遗嘱继承中,最常出现的情况就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继承人每个人都拿着一份遗嘱,各说各有理,这时就需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判断到底被继承人的财产该如何继承了。
中国人传统认识中,喜谈新生,忌讳死亡。实际上,遗嘱更像是人生的最后一个承诺,为了让这个“承诺”更加牢靠,订立遗嘱务必要遵循法律规定,采取严格的形式,来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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